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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贪利型犯罪、经济犯罪日益增多,大量的公民财产、社会财富、国家财产被犯罪分子攫取,如何剥夺犯罪分子的犯罪所得,有效为国家、社会、被害人挽回损失,已成为司法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但是,我国立法对于涉案款物处理的问题规定得不完善,理论界长期不重视对该问题的研究,实践界对涉案款物随意进行扣押、处理。因此,完善我国的涉案款物的扣押、处理制度显得尤为迫切。本文以我国涉案款物的扣押、处理制度为研究对象,运用了分类、比较、归纳等研究方法,对刑法中的相关概念进行了重新界定,对域外涉案款物扣押、处理相关制度进行了介绍,对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涉案款物的规定进行了梳理,对实践中公检法机关的一些错误做法进行了批判,最后对我国涉案款物的扣押、处理制度进行了程序构建。本文的正文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章分析了“赃款赃物”与“涉案款物”的概念,认为涉案款物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公检法机关依据合理理由扣押的、可能是犯罪所得的一切款项、物品及其孳息、变价款物,提出在法院做出裁决前,“赃款赃物”应当一律称为“涉案款物”,在单独使用时,分别用“涉案款项”和“涉案物品”称呼。第一章还对域外涉案款物扣押、处理相关制度进行了简介。第二章对我国刑法中关于剥夺犯罪所得的规定进行了分析,指出《刑法》第64条规定的不合理之处,提出将《刑法》第64条中的“追缴”改为“扣押”和“上缴国库”,“扣押”作为强制措施的一种,“上缴国库”、“返还被害人”、“追征”以及“责令赔偿”作为被告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第三章指出我国刑事程序法关于涉案款物扣押、处理的规定严重滞后,从涉案款物的最终处理机关、扣押程序、被害人的权利保护、特殊程序等方面展开论述,并对实践中公检法机关的错误做法进行了分析,重点论述了继续追缴问题。第四章针对涉案款物是否可以适用民法的善意取得制度以及如何适用、被害人是否可以针对涉案款物问题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进行了专门论述。第五章从程序法角度对如何完善我国涉案款物的扣押、处理制度提出了建议,分别从涉案款物的扣押程序、处理程序、特别程序和被害人保护几方面提出一些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