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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的冲突法立法尚未对涉外公路交通事故的法律适用明确作出规定。理论上学者们对本问题的专题研究不多。随着国际经济的发展,内外国的交流日益频繁,涉外公路交通事故越来越成为一种需要密切关注、细致研究的特殊侵权行为。因此,笔者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为我国未来的公路交通事故立法有所贡献。 本文约三万字,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针对涉外公路交通事故法律冲突的各个方面进行分析研究。由于涉外公路交通事故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各国交通事故的实体法既各具特色,自成体系;又具有某些方向上融合的趋势。因此,对该领域法律冲突的各方面进行较细致的比较是研究涉外公路交通事故法律适用的基础。冲突法的产生源于各国民事立法之不同。各国冲突法皆应反映其民法的成果。因此,若要构建我国涉外公路交通事故的法律适用规则,就必须从涉外公路交通事涉及的法律冲突的各个方面中归纳出实体法的发展趋势。最终将该趋势反映在冲突法的立法当中。 第二部分主要介绍目前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的立法与实践。希望从中获得对我国立法有益的启发和借鉴。该部分主要分为二个方面:一方面是对有关国家的立法与实践进行研究和评析;另一方面是介绍《公路交通事故法律适用公约》(下称《海牙公约》)的有关规定。前者又分为两部分。首先是介绍法典化国家的立法例;其次介绍和分析最密切联系原则在美国某些州的公路交通事故中的具体运用规则,及美国各州在侵权领域限制该原则的方法。这些方法对我国的立法具有重大的参考作用。 第三部分主要分析我国确立涉外公路交通事故法律适用规则的必要性。主要从三个方面予以说明。首先,涉外公路交通事故是一类特殊的侵权行为,应该适用特殊的法律适用规则。其次,我国关于涉外公路交通事故法律适用的立法几近空白。第三,从各国的立法现状来看,虽然仍然有很多国家的冲突法对涉外公路交通事故没有专门规定,但已有不少国家加入了《海牙公约》,或者在国内冲突法中专门规定了交通事故的法律适用规则。在我国正在编撰的《民法典草案》中,涉外公路交通事故的法律适用也作为一个单独问题进行立法。 第四部分则是在指出我国立法中的缺陷与不足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在涉外公路交通事故领域的法律适用规则的体系构建。笔者结合第一部分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