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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于1965年在华盛顿签署的《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也称为“《华盛顿公约》”)建立了“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nternational Center for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简称为“ICSID”),通过调解与仲裁为缔约国与另一缔约国国民之间的投资争端提供了解决机制,给予了私人投资者在有关投资争端中与主权国家进行对抗的地位,同时排除在最初阶段考虑外国国家管辖豁免的需要,使得有关投资争端非政治化,并且通过简化承认与执行程序,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自治性和排他性。然而,《华盛顿公约》第55条关于执行程序中国家豁免的法律适用规则使得国家执行豁免成为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最后的难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国际政治经济地位得到了大幅度提高、国内投资环境也在不断优化,吸引了越来越多的海外投资者到我国进行直接投资,同时我国对外直接投资额也持续增长,国际投资领域呈现欣欣向荣的景象。然而方兴未艾的跨国投资之下,也涌现了大量的投资纠纷。由于我国始终坚持“绝对豁免”的立场以及在国家豁免方面立法的空白,不仅不利于我国国内投资环境的优化,更使得我国在国际投资中对海外国家财产以及投资者利益的保护缺乏行之有效的法律规则与制度。本文旨在通过研究ICSID仲裁制度中的国家豁免问题,从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的视角分析我国关于国家豁免的立场与现实困境,以期冀我国在国家豁免领域的专门立法。本文将从四个部分进行阐述,第一部分对ICSID争端解决机制产生的背景与仲裁体制进行概述,分析ICSID争端解决机制的优势与不足,提出国家执行豁免问题是ICSID仲裁机制最后的难题;第二部分ICSID仲裁中的国家司法管辖豁免问题,探讨仲裁与国家豁免之间的关系,通过分析ICSID仲裁的特殊性讨论在ICSID仲裁制度中的国家司法管辖豁免问题;第三部分ICSID仲裁裁决执行中的国家财产执行豁免问题,主要探讨《华盛顿公约》第55条关于ICSID仲裁裁决执行程序中国家豁免法律适用规则,以及各国关于执行豁免制度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分析公约起草时将执行中的国家豁免问题交由各国国内法决定的特殊立法考量,并通过典型案例讨论ICSID裁决执行程序中国家执行豁免规则的现实意义;第四部分讨论我国关于国家豁免的立场与现实困境,对我国面临的ICSID仲裁制度中的国家豁免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以展望我国在国家豁免领域的专门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