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土地产权理论视野下的土地股份合作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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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农业大国来讲,没有任何制度的重要性可与土地制度相提并论,党和政府始终将土地问题置于稳定和发展的核心位置,致力于土地制度改革的试验,力图在保护耕地的基础上更加高效地利用土地资源,保障农民土地权益。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土地的细碎化导致适度规模经营困难,土地抛荒撂荒现象严重阻碍了现代高效农业的建立。此外城乡统筹背景下农民实现了就业多元化,很多地区农民工资性收入已超过农业经营收入,农地作为生产资料和收入来源的生存保障功能明显弱化,然而农民又无法放弃承包经营权退出集体组织转为城市居民,远离承包地的农民无力耕种土地也无心兼业,希望在保留地权的基础上,参与土地股份合作,将土地转化为资本后带地入城,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积极发展股份合作,近三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也强调在土地三权分离的基础上,农民可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建立土地股份合作组织,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因此土地股份合作制度研究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土地股份合作的产权安排,体现了土地流转制度创新,作为一种新的土地经营方式,实现了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户承包权、股份合作社经营权的分离,体现了土地管理信托关系,使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更加深入和彻底。股份合作制度价值如何体现?股份合作模式能否适应生产力的发展并尊重农民的入股意愿,承包经营权入股能否与合作制兼容,法律能否保护农民土地股权收益,消解合作主体间的利益冲突,这些都是研究中必须澄清的基础理论。沿着这一研究思路,论文以马克思土地产权思想为理论指导,系统分析土地股份合作的基础理论,考察该制度在我国的生成、发展与演变的历程,对土地股份合作模式运行中的障碍进行深入比较考察,探讨制度变迁的规律,分析改革在土地集中、主体利益平衡中可能导致的问题,得出应倡导农民自主流转型土地股份合作模式。最后梳理土地股份合作法律制度规范的现状,探索土地股权设置制度、收益分配制度、股份合作组织终止制度及完善土地股份合作配套制度的路径,平衡农民股东、非农民股东与债权人等主体间的利益冲突。  论文共分为七个部分,具体内容安排如下:  绪论:分析了论文选题的背景和选题的意义,系统梳理了国内外对土地股份合作相关问题的研究成果,形成了文献综述,接着分析了论文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简要说明了论文的结构与内容。  第一章:研究马克思土地产权理论及对我国土地股份合作制度构建的启示。马克思用土地所有制和土地所有权来解释土地产权,指出土地产权内容包括土地权利的统一与分离理论,土地股份制理论,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转让理论及地租理论。新中国成立后,马克思土地产权理论在我国实现了继承和发展。土地产权理论对土地股份合作制度构建具有重大价值,土地股份合作流转产生的前提是土地权利的分离,股份合作的目标是改造小农经济,土地股权定价应以马克思地租地价理论为指导,土地股份合作分配应保障农民土地收益权。同时应发挥国家扶持作用,尊重农民意愿,因地制宜地实践该制度。  第二章:研究土地股份合作制度的基础理论。本章首先对制度进行界定,厘清土地股份合作的内涵、性质和法律特征,分析合作主体间的法权关系;接着分析了制度的生成动因,指出其能够内化土地的外部利润;然后从多角度辨析制度优势,得出该制度是对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的完善和发展,与土地流转其他方式相比具有明显的制度优势,在入股主体形态选择上比股田制更具合理性。最后总结土地股份合作制度在城镇化建设、土地国有和私有理论争议背景下和集体经济实现中设立的必要性。  第三章:研究我国土地股份合作制度的历史演进。本章首先分析土地股份合作制度的生成,系统比较了合作社时期土地股份合作在入股客体、利润分配,组织属性上的制度差异,然后归纳出初级社股份合作产生的根源、法律优势和产权矛盾,高级社股份合作制度变迁的强制性;其次研究了当前制度的演变,从典型实践模式运行中归纳出不同类型股份合作制产生的背景、制度设置和运行突出特征。比较考察社区全员型和农民自主流转型土地股份合作,归纳出前者背离合作社主要原则、土地作价中农民和集体资产评价标准不一致、集体股设置存有争议、股权封闭、合作社与村集体组织职能分配不清等运行障碍;后者能够合理定位入股性质化解理论争议,拓展承包经营权权能体系,同时股份合作社治理保障了土地股权流转,因此其突破法律限制性规定具有明显的优势,推论出应倡导自主流转型土地股份合作。最后归纳制度历史演进的路径、演进的轨迹和根本宗旨,主张制度改革应与乡镇企业股份改制的路径区别开来,保持土地集体所有的性质不变,防止土地的私有化,避免出现新的圈地现象。  第四章:对我国土地股份合作现行立法进行检讨。本章首先总结出土地股份合作制度的立法基础,考察梳理了股份合作经营性质确立和经营权入股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规范共三个层面的相关立法,得出法律制度供给不足;接着分析涉及土地股份合作的政策,分析政策规制的三条主线,并归纳法律规定和政策之间的关系。其次研究了土地股份合作法律规范在立法技术特征、立法体系和内容方面的特征。最后研究制度的立法缺陷即立法滞后与实践脱节、法律法规之间存有矛盾、法律政策未体现区域差异。  第五章:研究我国土地股份合作的制度构建。本章首先分析土地股份合作制度构建应坚持的四个原则;接着研究土地股权设置,主张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作价应该以马克思地租地价理论为依据,归纳出影响因素,主张应培育专业评估机构采用土地收益法进行评估并公示。在优先股设置中,主张不宜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股设置为优先股,可将集体股和外来募集股设置为利润分配优先股、累计参加优先股,同时进一步分析了土地股权转让的权利类型、转让受限的合理性及股权转让顺序。第三,分析土地股份合作收益分配的理论基础、基本原则和分配机制的选择,研究固定保底收益加盈余分红分配制度的可行性和应注意的问题。第四,系统分析了土地股份合作组织终止时的土地处置和债权人利益保护。第五,分析土地股份合作配套制度,包括财政金融支持制度、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确股登记制度、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及政府协调制度。  结语:本部分对论文的主要研究思路和观点进行了梳理与总结。一是提出土地股份合作实现了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户土地承包权、股份合作组织经营权的分离,土地管理信托使承包经营权物权化更加彻底,土地股份合作制度有其独特的制度价值和设立必要性。二是社区全员型土地股份合作运行有其固有的障碍,自主流转型入股合作能够合理定位入股性质,使承包经营权权能体系更加完整,股份合作社治理保障土地股权流转,因此应倡导这类股份合作。土地股份合作应与乡镇企业股份改制的路径区别开来,防止土地的私有化。三是提出了土地股份合作制度架构。提出应关注农民土地发展权,主张将集体股和外来募集股设置为优先股。分配中固定保底收益所形成的租金债权具有法律依据,应确定盈余分红的具体比例。股份合作组织终止时,可考量承包期限和农民意愿,返还入股的土地也可对其进行置换,债权人利益保护则应区分破产和解散两种不同的情形区别处理。国家应建立配套制度保障土地股份合作制度发展。四是具体列举了论文的不足之处,指出未来进行深入研究的内容和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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