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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第29条新设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理论上和司法适用中存在诸多争议。该罪的设立是否为帮助犯的正犯化,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观点。肯定说认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帮助犯的正犯化,否定说认为该罪只是帮助犯的量刑规则。无论是正犯化,还是量刑规则,是否会影响在司法实践中的定罪量刑本文会进行研究。该条可能包括了中立帮助行为,“情节严重”作为该罪的构成要件,该如何限制网络中立帮助行为的可罚性,以及主观方面的“明知”如何界定;该罪第3款中的“同时构成其他犯罪”又如何理解,都是本文深入研究的内容。关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认定,理论界众说纷纭,实务界也无章可循,因此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认定进行一番梳理和研究很有必要。所以本文就从五个部分对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认定问题进行了论证。第一部分,案情介绍及主要争议。选取典型案例,介绍案件的基本事实,通过对法院判决结果和存在的不同观点进行分析,引出争议焦点之所在。第二部分,对为网络犯罪提供技术支持行为“情节严重”之认定。主要对网络中立帮助行为可罚范围的限制标准进行评析,认为“情节严重”是限定网络中立帮助行为的条件,包括对“情节严重”的学理探讨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借鉴。第三部分,网络犯罪活动帮助行为人“明知”的认定。主要论述“明知”的理解适用,以及“明知”的对象“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中的“犯罪”的认定。第四部分,正犯化模式之争与刑法第27条的适用。这部分进行帮助行为正犯化与量刑规则的对比,两种学说从三个方面带来不同的法律后果。第五部分,刑法第287条之二第3款与从旧兼从轻原则的适用之争。主要通过探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第3款的适用问题,分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如何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如何适用第3款“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的规定,以更好地服务于司法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