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中止若干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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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止作为一种未完成形态犯罪,在犯罪论中具有重要作用,通过对犯罪中止相关问题的研究,不仅在客观上能表明刑法理论的完善和成熟程度,而且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本文拟从四个方面对犯罪中止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第一部分:犯罪中止的存在范围。在这一部分中重点研究两个问题,其一是犯罪预备阶段成立中止犯的可能性及必要性。如果单纯的从能不能角度看,在犯罪预备阶段当然可以成立犯罪中止,但是却没有存在的必要。这不仅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还可以基于刑事政策的考虑,鼓励行为人在着手实施犯罪之前自动放弃犯罪.至于那些在犯罪预备阶段停止下来的严重犯罪确有必要予以惩罚的,可以发挥刑法分则的功效,在刑法分则中增加一些新罪名专门予以规定。其二是危险状态出现之后,实害结果尚未发生能不能存在犯罪中止的问题.笔者认为成立犯罪中止,具体采取二分法,这里的犯罪中止不是对危险状态中止,而是对实害结果的中止,这与“既遂之后不成立犯罪中止”的理论并不矛盾。
  第二部分:犯罪中止自动性要件。首先对自动性判断标准上,应当先采取主观说,即根据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去判断能否继续实施和完成犯罪,在主观说不能得出妥当结论时,采取客观说,即根据客观事实进行判断,犯罪没有完成是否行为人自己选择的结果。然后对司法实践中一些具体疑难问题分情况讨论,得出公正的结论,以验证上述结论的合理性。
  第三部分:犯罪中止有效性之有效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认定。应当从三个方面来把握:即行为人采取了积极的足以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行为;结果没发生;结果没发生与行为人采取积极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以上三个要件在我国目前状况下,对判断有效性之有效防止危害结果发生均不可缺少,否则难以成立积极的犯罪中止。
  第四部分:自动放弃重复侵害行为的定性。对此不能一概而论,单纯的认为只构成犯罪中止或犯罪未遂。要根据具体的案情,先对实行行为是否终了进行判断,如果实行行为已经终了,那么单纯的自动放弃重复侵害行为是不足以成立犯罪中止的;只有实行行为未终了,单纯的自动放弃重复侵害行为才可能成立犯罪中止。
  总之,本文对犯罪中止的研究是立足于我国的刑法文本和司法实践,同时参考了国外刑法的立法体例和理论研究,采取比较分析法对犯罪中止的一些疑难问题得出自己一些思考,这样不仅能给司法实践在认定犯罪中止疑难问题时提供指导,还能为我国刑法理论界提供一些国外有关犯罪中止研究的有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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