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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通用名称指在一定范围内被相关公众普遍承认和使用,旨在将某一种类的商品或服务区分于其他种类的商品或服务的称谓。我国《商标法》规定仅具有商品通用名称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但商品通用名称的判定却一直是饱受争议的问题。2017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对商品通用名称的判定标准作出规定,就法定的商品名称的判定标准、约定俗成的商品名称的判定标准、地域范围及判定时间进行了规定,为我国商品通用名称判定有关纠纷的实践探索和理论研究提供了法律依据并指明了方向。但在一定程度上,该司法解释属于对《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内容的再次确认,并没有进行更为细致的规定。面对司法实践中的种种难题,更为深入的梳理与反思迫在眉睫。本文采用理论论证与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就商品通用名称的判定标准问题进行论述。本文由七部分构成,正文部分共分五章。第一章从商品通用名称的概念出发,探究商品通用名称的本质属性在于非显著性、通用性和公共性。首先,商品通用名称的功能是指代某一种类的商品或服务,无法区分商品来源,因而具有非显著性;其次,商品通用名称的指代关系必须在一定范围内被广泛承认与使用,因此具有通用性;最后,商品通用名称是商品流通中的重要符号标志,为相关市场主体所共用而不得被个人所独占,由此具有公共性。正确理解商品通用名称的法理内涵是明确商品通用名称判定标准的前提。第二章就判定商品通用名称的法律规定进行介绍和梳理,以为后文的论述打好基础。从实体上看,《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通用名称分为法定的商品名称和约定俗成的商品名称,并分别就两者的判定标准进行规定。从程序上看,商标申请、核准注册、申请撤销、宣告无效及合理使用均涉及商品通用名称的判定问题;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均有权对商品通用名称进行判定;不同主体在不同阶段依不同程序判定商品通用名称的结果可能存在差异。对我国商品通用名称判定的程序性规定进行概括梳理,有助于商品通用名称判定标准的明晰。第三章以国家及行业标准为典型就法定的通用名称的特点、地位、判定标准进行了论述。法定的通用名称的判定依据具有科学规范、权威客观、公知共用的特点,这些特点决定了其在反映消费者认知、反向引导消费者理解通用名称方面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但其先天的有限性、滞后性、弱相关性等局限,导致其判定结果不一定与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相一致。当二者冲突时,"相关公众的普遍认知"才是判定商品通用名称的根本标准。第四章围绕"相关公众的普遍认知"就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的判定标准展开讨论。商品通用名称的判断本质上是显著性的判断,商品通用名称指代商品种类的含义也来自于相关公众的普遍承认与广泛使用。因此相关公众对商品通用名称判定的作用是毋庸置疑的。"相关"与"公众"是确定相关公众范围的关键,"相关"即与商品相关,"公众"即为支付价金购买商品的消费者。与商品相关的具有特定身份特征或消费习惯的消费者是唯一的判定商品通用名称的相关公众。在借鉴美国的"消费者主要意义标准"(Primary Significance Test)对消费者认知进行判断的同时,也要结合国情,探索具有可操作性的证明方式,可谓任重而道远。第五章则针对理论实务中的热点问题——地域范围与时间标准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