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目的犯是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的一个概念,20世纪初由德国学者首次提出,随后大陆法系学者对其进行了广泛和深入的研究。我国刑法学界对目的犯的研究开展较晚,而且处于较低水平,对目的犯理论的许多问题还存在困惑,以致影响司法实践中对目的犯的认定。因此,笔者选定目的犯作为研究对象,对目的犯相关的一些理论问题进行了论述,并提出了一些自己的见解。正文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目的犯的基本理论。本部分笔者对目的犯的概念、目的本质、分类等基本理论问题进行了探讨。首先,笔者介绍了大陆法系目的犯理论的历史沿革。在大陆法系国家,目的犯概念的提出与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的演进存在着不可分割的联系。目的犯概念随着主观要素在犯罪构成中确立地位才得以提出。在大陆法系早期的刑法理论中,构成要件被认为仅仅是客观的、价值中立的行为类型,不包含规范的、主观的因素。此时,目的犯概念的提出尚不具备充足的理论基础。随着构成要件理论的不断完善,人们逐渐认识到构成要件还包括规范要素和主观要素,目的犯概念得以提出。随后,笔者介绍了我国大陆目的犯理论的研究现状。我国学者在1989年第一次提出了目的犯的概念,但对目的犯问题探讨的范围还不够广泛、内容还不够深入。笔者认为,目的犯的概念应该采用“广义说”,目的犯的概念不仅包括法定目的犯,还包括非法定目的犯。关于目的犯之目的的本质,学者们之间存在目的论与动机论之争。笔者认为,目的犯的目的本质是犯罪目的。并且认为,目的犯的目的是独立于犯罪故意之外的特定犯罪目的。根据不同的标准对目的犯进行分类,有助于我们深化对目的犯的认识。因此,本文笔者也对目的犯的分类进行了简单的介绍。第二部分,目的犯的犯罪形态。主要介绍了目的犯的停止形态(其中包括:目的犯的预备形态、中止形态、未遂与既遂形态)、目的犯的罪数形态以及目的犯的共犯形态。这部分存在许多目的犯司法认定的难点,笔者通过理论介绍以及举例说明等方法对相关疑难问题给予了解答。例如,对于目的犯的既遂、未遂问题,笔者认为,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犯罪构成要件规定的实行行为,无论是否实现特定目的,都已既遂。目的犯目的的实现不是认定目的犯既遂的标准。第三部分,我国刑法目的犯立法规定的反思。我国刑法条文中有数十个有关目的犯的规定,但纵观所有立法规定,可以发现我国有关目的犯的规定无论在立法技术还是立法内容方面都存在着诸多不足,需要加以反思和完善。笔者提出了我国刑法目的犯的立法缺陷并提出了相关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