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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唐以后,中国古代经济形态发生了重大变化,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逐步向私有制转化,到宋代,土地私有制已经占据主导地位。宋代土地交易频繁,在人们的不断实践与政府的积极规范下土地交易在宋代逐渐制度化,形成了对后世影响深远的土地交易制度,在其中不难发现宋代对民事权利保护的规定。本文通过对《名公书判清明集》所记录判例的分析,介绍宋代土地交易立法以及对土地交易中民事权利的保护。文章在论述土地交易中的民事权利保护时,试图在方法论上寻求突破,主要以权利各方当事人的视角来评述,并在梳理的过程中引用了一些案例加以说明,从而反映出法律规范在现实生活中被遵守的情况,也使文章更具有说服力。文章由三部分组成,即引言、正文和致谢。其中正文包括三部分。第一部分:宋代土地交易频繁及民事立法的增加。宋代土地交易的盛行超过以往任何时代,使土地交易中的权利呈现出与前朝不同的特征。宋代活跃的土地交易引发了许多纠纷,立法者不得不对其重视、关注,进而去规范调整,宋代民事法律也就随之丰富完善。第二部分:宋代对土地交易中民事权利的保护。宋代频繁的土地交易现象促进了民事制度的发展,其中对土地交易中权利的保护也具有时代特色。对人类有价值的任何一种事物或现象都需要安全,土地这种历代受重视的财产更不用说,那么交易安全就成了一个重要的问题,为适应这一现象,宋代作了相应的立法,对交易安全的保护体现为对土地交易中权利的保护。该部分从合同效力规定对民事权利的保护和对交易有关各方民事权利的保护两个方面对土地交易中的权利保护进行分析。合同效力规定对民事权利的保护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合同订立须交易当事人意思自由;二是合同有效成立须公示。土地交易涉及与交易有关的各方,宋代对土地交易中权利的保护体现在对土地所有人的保护、对交易相对人的保护和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第三部分:宋代土地交易中权利保护的局限性。虽然宋代土地交易法律制度较为完备,相应的土地交易权利保护得以发展,但是在宗法制度根深蒂固的封建社会里,父权、族权影响极大,个人权利必须服从家族的利益,在土地交易中表现出家庭本位、家长的财产处分权、亲邻优先购买权等家族主义特征。固有封建文化的渗透及其强大惯性等多种因素决定了土地交易权利保护最终难以超越厚重的历史文化传统。所以宋代土地交易中民事权利的保护有其历史局限性,不可能摆脱古代封建宗族宗法的束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