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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无人可以遁形,时间与空间被透视,数字构建每一个人的立体画像。随着大数据技术的快速发展,个人信息被滥用的现象频发,大众的信息安全意识日渐加强,个人信息的保护被重视程度越来越高。“被遗忘权”自2014年被欧盟法院正式承认以来,各国因国情与历史等诸多因素对“被遗忘权”的态度不尽相同。关于“被遗忘权”的研究数量及领域均有较明显的增加和拓宽。“被遗忘权”目前还无细化的实践标准,仅列出宽范围的权利的“使用例外”,其中包含艺术作品、新闻作品等。而信息主体要求删除的个人信息在某种意义上属于知情权与言论自由的范畴,知情权与言论自由在众多国家属于宪法及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信息控制者除“删除”义务外还增加了审查信息的工作和权力,而这种“审查”权力则对公众知情权及言论自由形成挑战,所以“被遗忘权”的实践伴随多方面考验。信息流通与传播仰赖于新闻的传播,新闻崇尚言论自由并且是大众享受知情权的重要渠道,而“被遗忘权”的实践标准尚无定论,同时新闻传播实践也较被动,在多方面受到挑战。新闻公信力首当其冲,例如,数据新闻“信源”有被“被遗忘权”的实践删除的可能性,“信源”包含数据新闻的原始采集信息,原始信息准确性遭到质疑则直接影响新闻自身的价值,公信力受到冲击在所难免;“被遗忘权”所提倡的信息保护也与新闻自由存在一定冲突关系,数据检索、分析和处理依赖计算机,而计算机算法难免机械,关于新闻内容的过滤,还需考虑媒体性质之分或者内容优良之分等,各类相关因素复杂将无形增加“被遗忘权”实践难度,拉宽理论与实践的缝隙,从而对新闻自由形成的挑战。另外,“被遗忘权”赋予信息控制者“审判”的角色,但信息控制者的“审查”动机和水准难以量化。“被遗忘权”的执行者即信息控制者的实践操作的灰色地带隐含了诸多可能性,或畏于外部压力或把关不严,实践结果的质量难以保证。“被遗忘权”的实践虽须遵循信息主体的要求,但对相关信息的价值鉴定和处理应以维护公共利益、维护公众知情权和维护言论自由等为先。信息控制者在执行“被遗忘权”时,可借鉴新闻传播实践工作者的建议作为参考。所有的信息控制者或其受其雇佣进行“被遗忘权”实践工作的人都应具备基本的新闻和传媒素养。“被遗忘权”的“使用例外”需细化且设立一定的弹性空间或可采用分阶的方式,对相关信息进行“利益最大化”的方式进行处理,即使包含对新闻作品的处理,如果保留的意义大于删除的意义或者相反,两害相权取其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