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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古代刑律中虽然没有遗弃罪的罪名,首次以遗弃罪罪名单独出现在刑法中也是在清末时期,但是类似的不孝罪却贯穿在整个古代刑律中,而且不孝罪也属重罪,其历史沿革为研究遗弃罪提供了珍贵的史料。随着社会进步,现代化进程迅速推进,社会人员流动频繁且复杂,社会观念也随之发生巨大改变,我国理论界对遗弃罪研究出现百花争鸣的局面,对本罪的历史沿革、构成特征、相似罪名的界定以及量刑等内容进行了研究,并出现了不同学说,例如学界对本罪的犯罪客体有着较大的争议,一方认为侵犯的是家庭成员受扶养权,另一方认为不应局限在具有家庭成员关系的人员,并都提出了各自的见解。争议之源就是在79年旧刑法与97年新刑法中遗弃罪章节位置有所变化,但是罪状表述完全相同,间接导致司法实务在遗弃案件中出现了不同判决,主要是对不具有家庭关系的人员是否构成本罪认识上的不一致。因此笔者在此背景下对遗弃罪进行研究,遗弃罪位置改变不可否认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更需要从个人权益角度出发,去对本罪的立法层面和司法层面进行探讨。本文分六章来论述遗弃罪,第一章遗弃罪概论中论述了遗弃罪的历史沿革,从中总结出在不同年代遗弃罪的立法及适用等问题;论述了域外遗弃罪立法规定及特征,主要引用了德国、日本、意大利、台湾、英国、美国、香港等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国家及地区的立法规定进行对比。第二章遗弃罪的构成特征论中则主要从犯罪构成四要件分别进行详细论述,例如笔者认为目前遗弃罪客体通说有不完善之处,并进行了剖析,得出结论为遗弃罪的主要客体是被害人受扶养权,次要的随机性客体是生命、健康权。其他几要件也以上述结论为基础进行论证。第三章遗弃罪之犯罪形态论,主要从遗弃罪的未完成形态、共同犯罪形态、罪数形态三方面论述,例如在罪数形态中主要从法条竞合、想象竞合方面进行了简要分析,也介绍了目前一些学者的观点。第四章遗弃罪之定罪论中论述了正当遗弃行为在域外、在我国的一些不同境遇;也论述了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一些轻微违法遗弃行为;并与多个相似罪名做了个区分,有利于遗弃罪的准确适用。第五章遗弃罪之量刑论中则重点论述一些影响遗弃罪量刑的因素。第六章遗弃罪之立法完善论中笔者将会对本罪法条位置的调整、罪状的表述及法定刑的调整进行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