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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日本隔东海相望。1967年,东海海域发现储藏有大量的油气资源,尤以钓鱼岛周围海域储藏的油气资源特别丰富。国际社会甚至将东海称之为第二个中东。然而正是东海海域丰富的资源引起了中日两国的争端。2004年,日本国内突然大规模报道,称中国的“春晓”油田侵犯了日本在东海的权益。中日两国关系在短时间内迅速降至冰点。在通过11轮谈判以及两国政府领导人互相访问之后,2008年6月18日,中日两国最终就东海的共同开发达成了原则性的共识。这对于解决东海问题有着重大的意义。第一章,介绍了东海的基本情况,以及中日东海纠纷产生和发展的经过。第二章,介绍了东海开发遇到的最大国际法律障碍,即东海大陆架的划分。中日两国在划界原则、钓鱼岛主权归属及若干岩礁在划界中的法律地位,以及冲绳海槽在划界中的作用上难以达成一致。先划界后开发固然是个不错的选择,但是基于目前划界所面临的困难,为了两国的共同利益,“搁置争议,共同开发”成为两国最好的选择。笔者对“主权属我、搁置争议,共同开发”谈了自己的理解。并在分析中日共识的基础上,提出了与共同开发有关的钓鱼岛问题以及共同开发区域确定的建议。第三章,介绍了共同开发的基本制度,归纳了共同开发的定义、特征,研究了共同开发的国际法律依据,明确了本文讨论的是争议海域的油气资源的共同开发。第四章,介绍了国际实践中共同开发的案例,归纳出共同开发的管理模式。共同开发离不开外国石油公司的参与,本文详细研究了外国石油公司参与共同开发的石油合同的种类及性质。在研究了日韩共同开发东海大陆架及澳大利亚、印度尼西亚共同开发案的基础上,对中日东海油气资源的共同开发提出了建议。第五章,强调了台湾在东海共同开发中所起的作用。本文研究了台湾“官方”和学者对东海共同开发问题的观点,对台湾在东海共同开发问题上作了国际法上的定位。回顾了大陆和台湾在海洋油气资源共同开发方面的进展,在目前两岸关系回暖的情况之下,鼓励台湾以适当的身份参与到东海油气资源的共同开发中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