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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互联网产业的迅速发展,在网络领域出现了“美国诉微软公司垄断案”、“英特尔诉讼案”、“奇虎360诉腾讯案”等影响重大的互联网企业独家交易的案件。该类案例层出不穷且大多悬而未决,让素以消除竞争、维护竞争秩序为己任的反垄断法在如何规制互联网企业独家交易问题上遭遇困境。首先,受网络外部性、双边市场等网络经济因素影响,传统界定相关市场的SSNIP方法失效。其次,与传统行业相比,互联网企业的市场集中度较高、行为的隐蔽性较强,拥有高市场份额的企业并不意味着其具有垄断优势,还需综合考虑企业是否设置进入壁垒、企业的创新能力与盈利能力、网络市场的动态性等因素。再次,由于互联网行业在创新技术、提高社会效率等方面具有积极效应,使得互联网企业独家交易违法性的认定面临技术创新、公共利益、经济效率等多元价值目标的平衡。最后,我国反垄断法在规制互联网企业独家交易行为上只设置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并没有规定刑事责任,导致司法机关在追究互联网企业责任时裁量权太大。上述问题的存在表明我国《反垄断法》在制度建构上存有缺陷,这也是本文需要解决的关键所在。对互联网企业独家交易进行反垄断法规制研究,离不开成熟的逻辑思路:独家交易的行为认定→独家交易的违法性判定→反垄断法律责任的追究。首先,从主体与客观方面两个角度对独家交易进行深入分析。在涉及界定相关市场、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等问题上,不仅考虑传统的界定方法或者认定标准,还结合网络经济因素对其进行改革与创新。其次,运用合理原则对互联网企业独家交易加以分析,在此基础上,结合其主观目的与结果效应对该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加以判定。最后,在判定互联网企业实施独家交易构成违法的基础上,科之以责任。文章除了引言、结论外,主要有以下三部分构成:第一部分:互联网企业独家交易的行为认定。基于行为的价值判断、网络领域垄断形成原因及特点、我国现行《反垄断法》的局限性等方面考虑,从主体与客观方面两个角度对互联网企业独家交易进行深入分析。首先界定互联网企业,主要分析其定义和基本特征;在此基础上,从产品、地域、时间等角度界定其相关市场,并结合网络效应、市场进入壁垒等网络经济因素对市场结果标准、市场行为标准、市场结构标准等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标准进行改革和创新。其次,合理分析互联网企业独家交易行为的客观方面,这主要从其概念、行为表现、行为特征加以把握。第二部分:互联网企业独家交易的违法性认定。在充分介绍认定互联网企业实施独家交易的一般原则之基础上,考虑合理原则本身所具有的优势,并综合分析该行为所带来的正负效应,从而确定合理原则为判定该行为是否构成违法的基本原则。当然,在认定互联网企业实施独家交易是否构成违法时,还需要考虑以下因素:其一,互联网企业独家交易的主观目的,即恶意强化市场支配地位与恶意设置进入壁垒;其二,对竞争有无实质性损害,即严重损害竞争秩序、经济效率、技术创新、消费者福利。第三部分:互联网企业独家交易的反垄断法律责任。全面分析了互联网企业独家交易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提出停止侵害、损害赔偿、停止违法垄断行为、行政罚款、刑事罚金和监禁等具体责任形式。从有效威慑违法垄断行为、保护法益、维护竞争秩序以及促进技术创新出发,建立包括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在内的法律责任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