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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法律问题主要集中在婚姻、家庭、继承等领域。而婚姻、家庭、继承法律制度是法律体系中最具民族特色、与国情民风联系最为直接、密切的部分,其最大限度的保留了本国文化中的传统因子,往往具有很强的保守性。中国传统社会向来重宗法血缘,尊卑伦理关系,受其影响,传统的婚姻、继承制度也深深根植于传统文化的核心,其所奉行的“纲常经义”、“男尊女卑”、“义务本位”的价值准则与近代西方身份法所贯彻的“平等、独立、权利本位”的价值观念针锋相对,这种特点必然使女性法律制度在中国民法近代转型过程中,要面对更加剧烈的冲突和挑战。故研究女性法律近代化,不仅有助于我们掌握女性法律的变迁历史,更能从一个独特的维度反映中国民法近代化、特别是身份法律近代化的一般规律。在当代学界关于民法近代化研究的众多问题中,女性法律制度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由于缺乏深入细致的研究,女性法律近代转型的知识脉络并不完整,民初女性权利问题的系统研究更是法律史知识界的一块处女地。因为民初民事基本法律仍然适用传统的《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故民初女性权利在制度层面上并没有太大的变化,学者们于是顺理成章地认为,女性权利在这一时期“因袭多,变化少”。这种一般性的认识并不能经得起推敲:首先,民初女权运动此起彼伏,女性价值观念剧烈变化,这种状况不可能对当时的司法没有任何影响;其次,面对追求男女平等的世界私法发展潮流,民初的司法实践不可能超然事外。因为法律制度做为社会制度的一个子系统,其静态的状况只能反映一定时期内的社会状况,而其动态的变迁则能反映社会的整体变迁。所以,研究民初女性法律问题,不能仅局限于制度层面的“表达”,更需要将视线投向当时的司法裁判,只有通过对当时的相关司法判解言说进行分析对比,才能拨开重重迷雾,揭示民初女性权利的流变脉络及其规律。笔者在研究过程中,借助民初的律令典章、司法判解、典型案例、民事习惯、统计资料、学术评论等诸多材料,综合应用静态与动态相结合、史论结合及统计分析的方法,以大理院判解为核心,同时结合当时的法律文本,循着“制度—→司法判解—→生活实践—→司法实践”的路径进行考察分析。并着重研究了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民初女性在婚姻、继承中的权利变化;妾的权利变化;女性权利的行使及实现。在详细研究分析的基础上,归纳出民初女性权利变化的原因、特点、规律及其影响:女性在婚姻判解中的权利体现出“由客体而主体”的变化趋势;女性在继承判解中的权利体现出由“义务而权利”的变化趋势;妾的权利也体现出“由身份而契约”的变化趋势。在女性权利发生如此变化的过程中,大理院的司法判解是民初女性权利变化的法律路径,社会变革与法律近代化是影响民初女性权利变化的主导性因素。尽管受社会变革与法律近代化的影响,民初女性权利在立法层面表现出曲折进退、反复未竟,在司法层面表现出“变”“守”权衡、演进缓慢的特点。但从总体上观察,民初大理院司法裁判中的女性权利仍然体现了向独立、平等、权利本位过渡的发展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