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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有史以来便是社会关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婚姻关系的稳定关系到家庭的幸福,关系到社会的和谐。近些年,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水平的提高,人们思想逐渐开放,与他人不正当性关系、家庭暴力等现象也不断出现,离婚率逐年攀升。2001年,我国为顺应社会发展新情况,重新对《婚姻法》作出修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第一次被纳入到法律范围内,这也是旨在更好的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然而,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许多问题,亟待完善。本文准备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概念作为切入点,通过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成、历史沿革、意义的介绍以及对国内外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内容进行比对,找出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缺陷,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适合我国实际情况的解决办法。本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概述。笔者将在该部分中介绍我国法律定义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概念,并对其构成要件、历史沿革、性质及意义进行简单介绍,即对该制度的基础性概念进行尽可能全面系统的阐述。第二部分是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之比较法研究。该部分中,笔者主要选取了几个典型性国家进行介绍,例如法国、英国、美国、德国、日本等,这些国家的法律相对比较完善,尤其在离婚损害赔偿方面的立法更是明显优于其他国家,同时分析我国与这些国家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方面的立法异同,并主张取其精华,域外法中对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有益的内容要理性借鉴。第三部分是我国现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缺陷。本文从笔者身边发生的真实案例入手,着重阐述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缺陷。一是按照《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适用于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只包括了四种,适用范围过窄。二是离婚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范围较窄,法律规定夫妻中单方有过错导致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离婚时,无过错方所受的损失,由有过错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从而忽略了因第三者的出现而婚姻关系破裂时第三者所应承担的责任。三是离婚损害赔偿举证难度较大。四是没有明确的标准,导致很难确定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第四部分是针对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自己的建议。一是适当将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进行扩大;二是适当将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进行扩大;三是完善离婚损害赔偿的举证规则;四是严格界定精神损害赔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