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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互联网蓬勃发展的今天,电子商务日益成为重要的交易方式。但是,由于互联网具有高效性、虚拟性与无国界性等特征,传统的法律规则在互联网这一新环境中较难适用,从而,引发了许多法律上亟待解决的新问题,互联网上消费者合同的管辖权问题即是其中之一。规则的欠缺或不完善导致了法律的不确定性,极大地影响着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因此,研讨互联网上消费者合同的管辖权问题,树立相应规则,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篇文章的研究对象是互联网上消费者合同的管辖权问题。“互联网上消费者合同”指消费者为了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而与商家在互联网上达成的合同,合同的一方是消费者,另一方是商品或服务提供商,而互联网是合同成立的媒介。对此有几点说明:第一,国际互联网是“互联网上消费者合同”缔结的平台。此类合同应包括缔结、履行均在线上(on-line)的合同,以及线上缔结但线下(off-line)履行的合同。第二,它讨论的是B2C(business to consumer)电子商务而不包括其他类型的电子商务。第三,关于互联网的其他消费者合同,不符合以上条件的,不属于该文研究范围。“管辖权”在此是指国际私法领域的管辖权,即国际民事管辖权。首先,它是一种“国际管辖权”,其次,它是一种“司法管辖权”。这篇文章对国际民事管辖权的研究立足于国际视角而非国内视角。这不仅因为所研究的是“国际管辖权”,也因为有关互联网的法律规则包括国际民事管辖权规则在内特别需要进行国际协调。因而,在确立互联网国际民事管辖权时,必须立足国际。具体地,此文中将介绍美国和欧盟的规则,同时也会重点介绍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研究成果。总之,此文的目的在于,通过分析现有理论与实践,找寻到合适的互联网上消费者合同的管辖权规则,并为我国解决互联网上消费者合同管辖权问题提供相应立法建议。除“前言”部分外,这篇文章包括四大部分。第一部分为“互联网上消费者合同对传统管辖权规则的挑战”。它包括“传统消费者合同的管辖权规则”、“互联网上消费者合同的特点”、“互联网上消费者合同对传统管辖权规则的冲击”三部分内容。首先,文章中对“消费者合同”进行界定,并对传统消费者合同的四种管辖权规则——一般管辖权、特别管辖权、保护性管辖权、协议管辖进行简要介绍。然后,文章提出,互联网上消费者合同与传统消费者合同相比具有若干特殊性。最后,文章中列举三大问题,以表明这种特殊的消费者合同对传统管辖权规则确实形成了挑战。第二部分为“关于互联网上消费者合同管辖权的理论探析”。它主要包括“互联网上消费者合同管辖权的价值取向”及“确定互联网上消费者合同管辖权的方法”两部分内容。在讨论价值取向时,文章不但介绍了关于国际民商事管辖权价值取向的各种不同理论,还基于互联网的特点和电子商务的需要进行了分析,并认为公平、合理、便捷、确定都是互联网上消费者合同管辖权所应追求的价值,在产生价值冲突时,要以下位服从上位或根据具体情况做取舍。在讨论确定互联网上消费者合同管辖权的方法时,文章介绍了“来源国”(商家所在地管辖)与“目的国”(消费者所在地管辖)这两种主要方法,以及国际上各国、国际组织之间关于哪种方法更好所持的不同见解。通过对两种方法的理论前提及运用后果的分析比较,文章认为,要想恰当地解决问题,只能采取折衷办法,即当以“目的国”——消费者原地管辖为主,以“来源国”管辖为辅。换言之,应坚持消费者原地管辖原则,但绝不能滥用,“来源国”管辖可以作为有益补充。第三部分为“互联网上消费者合同管辖权的具体规则”。它包括“互联网管辖权一般规则的发展情况”、“消费者原地管辖规则的新发展”、“协议管辖规则在新环境下的运用”三部分内容。文章对互联网管辖权一般规则的发展趋势进行了总结:从一味地追求保护本国和本国人利益的管辖权标准——只要网站与法院管辖区域有最低限度联系即“在本地可进入”便行使管辖权,逐渐向更多地考虑到国际协调的管辖权规则——符合互联网环境下管辖权的价值取向的、促进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的、更有可能被广泛接受的标准发展。文章对专门用以解决互联网管辖权问题的“网址论”进行分析后认为:它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文章对消费者原地管辖规则的新发展进行了以下方面的阐述:欧盟的消费者原地管辖规则,海牙国际私法会议讨论的消费者原地管辖规则,消费者原地管辖的积极作用、消极后果及对其应采取的态度,消费者原地管辖的适用标准,消费者原地管辖的发展前景。最后,关于协议管辖在互联网上消费者合同中的运用,文章通过分析欧盟条约中的规定、《海牙公约》草案条文及美国的实践,得出结论:协议管辖的效用是有限的,它只适合用来作为消费者原地管辖的补充。文章在对协议管辖具体规则的选取提出意见时,是基于以下考虑:在拥有“精良”的消费者原地管辖规则的基础上,对协议管辖不妨采取限制适用的态度。第四部分为“立法建议”,即我国为解决互联网上消费者合同管辖权问题所应采取的对策。首先,文章介绍了我国现有的立法与实践及其存在的问题,包括“立法现状”、“司法实践现状”、“我国行使网络管辖的倾向及问题”等内容。在其后的具体立法建议中,文章则从政策取向、立法模式、规则内容、条文设计几个方面进行了阐述。全文的结论如下:一、处理互联网上消费者合同管辖权问题时,可对传统的消费者合同管辖权规则进行改良,使之适用于互联网环境。二、应坚持有限的消费者原地管辖规则,并适当运用协议管辖。三、规则的具体内容为:1.适用范围消费者原地管辖规则适用于消费者合同:消费者是基于非商业或职业目的而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自然人,也即主要为个人、家庭或者家务目的行为的自然人;消费者合同是消费者与为商业或专业目的行为的商家(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之间缔结的合同。2.适用条件此规则的适用必须同时具备两项条件:(1)商家在消费者住所地(或惯常居所地)国进行了商业或专业行为,或者行为指向该国;(2)与诉讼有关的合同,或者合同的促成或协商是由以上行为引起。解析:仅凭网站在某国可进入这一事实,并不满足以上条件,还要看网站的具体特征、其行为与交易是否有必要联系。3.适用例外(1)商家已采取措施避免与住所地(或惯常居所地)在特定国家的消费者缔结合同,则此时可避免消费者原地管辖。说明:此措施必须足以阻隔网站与该特定国家的联系。(2)消费者在其住所地(或惯常居所地)国以外的其他国家为缔结合同采取了必要步骤,并且货物或服务是提供给正处在这一其他国家的消费者,此时,该消费者住所地(或惯常居所地)国以外的国家具有管辖权。原因:该国是最密切联系地。4.消费者原地管辖的内容——两个方面(1)消费者可选择在消费者住所地(或惯常居所地)国或商家所在地国起诉商家。(2)商家针对消费者的诉讼只能在消费者住所地(或惯常居所地)国提起。5.变通——协议管辖(1)消费者与商家在争议发生后达成的管辖权协议有效,且具有改变消费者原地管辖的排他效力。(2)如消费者与商家在争议发生前达成了管辖权协议,协议中允许消费者在消费者原地管辖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起诉商家的部分有效,但不具有排除消费者原地管辖的效力。四、我国在处理具体问题时,可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并依托国内已有法律法规予以解决。但从长远来看,我国需要在立法中补充关于消费者合同管辖权的条文。对此条文的初步设计为:“第条【自然人消费】对于为非商业或职业目的而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自然人消费者与商家(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之间缔结的合同,如果商家在消费者住所地(或惯常居所地)国进行了商业或专业行为,或者行为指向该国,并且与诉讼有关的合同或者合同的促成或协商是由以上行为引起,则:(1)消费者可选择在消费者住所地(或惯常居所地)国或商家所在地国起诉商家;(2)商家针对消费者的诉讼只能在消费者住所地(或惯常居所地)国提起。如商家已采取措施避免与住所地(或惯常居所地)在特定国家的消费者缔结合同,此时可避免该消费者住所地(或惯常居所地)国管辖。如消费者在其住所地(或惯常居所地)国以外的国家为缔结合同采取了必要步骤,并且货物或服务是提供给正处在这一国家的消费者,此时,该消费者住所地(或惯常居所地)国以外的国家具有管辖权。消费者与商家在争议发生后达成的管辖权协议有效,且具有排他效力。如消费者与商家在争议发生前达成了管辖权协议,则仅协议中允许消费者在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国家起诉商家的部分有效,且不具有排除第一款规定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