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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是一国经济的核心,金融市场是金融活动的平台,所以金融市场的高效、安全、健康的运行对整个经济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的到来,金融全球化发展趋势越来越明显,国际金融业竞争日趋激烈,金融创新日益增多。金融业需要寻求成本更低、运行更安全的业务发展空间。混业经营不仅能产生规模经济效益,而且能够分散风险,满足了金融业发展与运行安全、稳定的需要,许多发达国家先后运用法律,将本国原有的金融监管体制改变为混业经营、混业监管体制。尤其是作为世界金融业领头羊的美国,早在1999年11月美国国会通过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美国金融业开始进入混业经营的新时代。随着这部法案的出台,美国金融经营监管体制也发生了重大变化,由改革前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变为改革后的金融控股权的混业经营、伞形监管+功能性监管的经营监管体制。我国于2001年12月11日成为世贸组织的正式成员,并承诺到2007年,中国金融市场将全面对外资开放,尽管进入我国的外资金融业受我国法律的限制,必须采取分业经营,但多数外资银行的母行或总行实行的是混业经营模式。中国目前金融法律法规中确立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已经成为中国金融市场发展、削弱中国金融机构在国际舞台上的竞争力主要阻碍。由于原有的传统经营监管体制缺陷严重阻滞了中国金融业的发展,所以我们不得不对现有金融体制进行改革。本文通过对美国金融监管立法的研究,详细探讨了美国金融立法中所确立的混业经营、伞形监管+功能性监管模式的经济背景、社会环境等内容。还相应介绍了中国金融市场目前所处的经济背景,社会环境等方面的内容,然后将中美双方的上述内容进行比较,从而得出:中国可以移植美国金融法律制度,用立法引导中国金融体制改革,最终在中国建立起本土化的金融控股权混业经营体制,伞状监管模式,从而保证中国的金融业有一个健康稳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