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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程序是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要求债务人履行以金钱、有价证券为主要内容的债务,债务人可以于法定期间内选择是否异议的一种特别诉讼程序。作为大陆法系国家普遍设置的一种特殊程序,督促程序具有简便快捷的特点,在德法等国家运行良好,但是在我国却由于法制背景以及具体程序设置等原因而形同虚设。笔者通过对国内外①督促程序的比较分析,再结合对我国督促程序现存问题的分析,给出了一些立法完善建议。本文除引言与结论外,共分五章:第一章督促程序概述。首先对督促程序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在总结我国以及其他主要国家和地区督促程序概念的基础上,笔者界定了督促程序的一般概念。其次总结了当代督促程序的特征。最后阐述了有关督促程序的性质之争。综合国内外观点,对于督促程序的性质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督促程序是非讼程序,另一种认为督促程序是可选择的略式诉讼程序。第二章督促程序的价值。第一部分是有关价值、法律价值、法律程序价值以及民事诉讼程序价值概念的简要介绍。第二部分界定了督促程序的价值。首先分析了督促程序的价值偏好即公正价值和效益价值。其次分别论述了督促程序中公正价值与效益价值的具体体现,最后简要说明了两大价值之间的冲突与协调。第三章国内外督促程序概况分析。笔者选取了德国、法国、日本、我国及我国台湾地区作为比较对象。主要介绍了各国督促程序立法概况以及有关督促程序设置的具体问题,并以图解的方式生动地展示了各国督促程序的具体流程。第四章国内外督促程序比较分析。在第三章的基础上笔者进行了比较分析。主要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上比较各国督促程序的异同点。首先是宏观层面,包括各国督促程序立法背景以及督促程序立法体例;其次是从微观层面,包括督促程序管辖、督促程序适用范围、督促程序具体流程等方面。第五章我国督促程序现存问题及立法完善路径。首先是针对我国督促程序空置现状的问题分析。笔者认为程序设计本身的因素和程序设计之外的因素共同影响着我国督促程序的良性运行;其次是在对上述问题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的立法完善路径,主要包括降低申请支付令的门槛、缩短法院受理和审查的时间、适当限制债务人异议、实现督促程序和后续程序的衔接、详细规定支付令记载事项并提高其立法等级以及将督促程序单独成编列入民事诉讼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