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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犯罪是指在市场交易活动中,经营者以获得交易机会或有利的商业条件为目的,许诺给予、提议给予或者实际给予交易相对方有关人员或者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好处,情节严重或数额较大的行为;交易相对方有关人员或者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向经营者索取或者收受不正当好处,为经营者提供商业交易机会或者有利的交易条件,情节严重或者数额较大的行为,包括商业受贿和商业行贿两个方面。近年来,商业贿赂犯罪在一些行业和领域滋生蔓延,毒害政风、行风和社会风气,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已经成为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一个毒瘤。为此,2006年初,决策层把“商业贿赂犯罪”列为重点打击目标。可是1997年修订的《刑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商业贿赂罪,所以,在借鉴国外有关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尽快完善我国《刑法》对商业贿赂犯罪的相关规定,对于建立必要的市场竞争秩序,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本论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阐述本文的选题背景和意义,并对国内外有关商业贿赂犯罪的研究现状予以介绍。第二部分从界定商业贿赂违法行为和商业贿赂犯罪行为入手,简要的概述了商业贿赂行为的概念及其认定,并对商业贿赂犯罪的概念、罪名确定、范围界定及其独立成罪的理由予以充分的阐述。第三部分了详细介绍了美国、德国、日本、奥地利等国以及《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有关商业贿赂犯罪的立法状况,这些国家的立法各有特点,给我国反商业贿赂犯罪的立法以很大的启示。第四部分重点分析了我国现行《刑法》在调整商业贿赂犯罪方面的不足之处,认为刑法第163、164条的规定并未完整概括商业贿赂罪的特点,刑法第8章有没有真正区分商业贿赂与公职贿赂,商业贿赂罪在刑法中没有系统明确的地位,对商业贿赂犯罪所调整的主体范围过窄等缺陷。第五部分对完善我国目前《刑法》的相关规定提出修改建议,认为要扩大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确立其独立的地位、完善商业贿赂犯罪的法定刑等,以期充分有力的打击犯罪,为市场经济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