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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词证据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产生的以人的陈述为承载和表现形式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具有能动性、易变性和个体性的特点,在证据体系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在现代刑事诉讼理念中,基于公正审判、发现真实的诉讼追求,各国普遍确立言辞诉讼原则以保障证人出庭陈述,而限制书面证据的适用。但无论是在我国还是其他法治国家,都普遍存在以书面形式存在和提出的言词证据,即书面言词证据,其原因在于书面证据自有的内在可用性及外在必要性,在保持证据稳定性、提高审判效率、降低司法成本方面表现突出。与此同时,书面证据的广泛适用又潜伏着一定的诉讼危险,可能妨碍公正审判的诉讼目的。因此,对于书面式言词证据的适用,必须划定合理的限域,以使其在诉讼目的引导下,发挥最大的诉讼价值。本文从书面式言词证据在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被广泛适用的诉讼实践角度出发,探析书面式言词证据适用的内在合理性和外在必然性。在此基础上,深入考察我国刑事诉讼司法实务中运用书面证据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结合我国诉讼模式改革及规则确立的现实需要,提出规范体系的具体构想,为书面言词证据的适用设定合理的限域范围。除引言与结语外,正文共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书面言词证据的理论概述。该部分首先对言词证据的基本概念及其属性加以分析,明确言词证据的实质是以人的陈述为载体来证明案件事实,具有主观性、易变性、个体性等证据特性。在此基础上,对书面言词证据进行概念化界定及其属性分析,指出书面言词证据的当事人性和证明的间接性,同时提出现代刑事诉讼中对书面证据加以规范的总体原则,即言辞诉讼原则。第二部分对现代刑事诉讼两大诉讼模式中对书面式言词证据的规范样态进行考察,即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中传闻排除规则的例外与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中直接言词原则的灵活适用。通过探析和比较两种规范模式,指出在言辞诉讼原则的基本精神引导下,书面式言词证据基于自身合理性被得以广泛适用的现实。第三部分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分别考察我国刑事诉讼中对书面式言词证据的立法规范及司法实务现状,指出书面式言词证据在我国被大量广泛、几乎不受限制的适用,参与程序广泛、证明力评价高等特点,强调在肯定书面证据合理性的同时,应当警惕其滥用引发的诉讼危害,有必要为书面式言词证据的适用设定合理的限域。第四部分则立足于我国的刑事审判实际,探索较为合理的书面式言词证据规范模式。结合我国诉讼模式的改革方向,借鉴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下的传闻排除规则样式,就陈述者出庭或未出庭的不同情况下,划定书面式言词证据适用的合理范围,并提出保障书面证据可信度的配套制度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