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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像水利、交通等这样的公共事物进行有效的治理,历来是包括经济学、政治学、管理学等众多社会科学关注的一个焦点问题。而作为本文所主要关注的农田水利,不仅是农村社会一项十分重要的生产性公共事物,更是乡村治理研究的基本内容之一。涉及农田水利的治理,必然要面对水事纠纷(亦即水权纠纷)的问题。如何看待水事纠纷,近年来不少学者将目光投向了传统社会,希图从历史当中寻求对现当代社会有益的借鉴。但他们的研究又将注意力过多的用在对水事纠纷产生缘由的探讨上,而对纠纷的解决机制,特别是绅权在水权纠纷中所特有的作用重视不够,而这正是本文所主要关注的问题。
在水事纠纷的调处中,乡绅往往以民间水管理组织为依托(如果当地有水管理组织存在的话,本文指“水利协会”),既发挥个人的威望,又借助于民间组织所赋予的威权来达到化解纠纷的目的。具体来说,一方面,水利协会借助于其实际领导者乡绅在其日常事务中的运作——组织利户灌溉田地,养护渠道,处理水事纠纷以及间或的宣传、讲解、执行省水利厅的政策、决议等具体活动来建构起其在乡土社会中的权威,并通过这种权威假乡绅之手来调处和化解利户与利户、利户与村落以及村落之间的矛盾,进而维护着乡土社会原有的秩序。另一方面,乡绅也需要借助水利协会这一半官方性组织所具有的官方权力来增强其权威的合法性。乡绅在处理民间水事纠纷的过程中,综合运用国家权威和地方权威,以国家法和民间法为调解工具,实行以事实为基础,情、理、法相济的折衷原则的调解手段来达到化解纠纷的目的,其最终目标在于维持其在乡土社会原有的权威与秩序中的权利和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