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占有人的占有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研究

来源 :上海师范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kevinwang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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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物件占有与所有分离期间,无权占有人的占有物致人损害事件频发,查阅我国《民法通则》、《物权法》以及《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此类侵权行为并无明确规定,更缺少无权占有人的占有物致人损害方面的相关立法。纵观国内学者对于占有物侵权的研究成果,在无权占有人的占有物致人损害方面,至今也没有学者进行清晰的界定和系统的研究。针对我国这一现状,对比国内外相关立法上存在的差异,可以发现国外对于无权占有人的占有物致人损害这一问题,主要有三种代表性的立法经验:以法国法和瑞士法为代表的所有人负责主义、以德国法为代表的占有人负责主义以及以日本法为代表的折中主义。通过对这三种立法经验的理论基础及适用加以分析比较,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本文主要从法律用语、归责原则、侵权形态三个方面提出了对无权占有期间占有物致人损害这一问题应当如何完善的相关建议,以期维护被侵权人的相关合法权益。由于我国立法关于无权占有人的占有物侵权并无详尽的规定,在占有与所有脱离的情况下没有考虑到无权占有人的占有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在法律用语上,尽管规定了管理人、使用人等责任主体,但是这些主体之间的范围及界定并不明确,从而导致了法律用语不规范,无权占有人与所有人的责任划分不清晰;另外,我国目前相关立法也没有规定无权占有人的占有物侵权的归责原则以及责任承担形态。借鉴国外立法经验,针对我国立法上存在的诸多问题,本文认为要完善无权占有人的占有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首先应当规范法律用语,统一法律用语,以占有人、持有人代替管理人和使用人;其次对于无权占有人以及所有人的责任应根据无权占有物的不同性质进行合理划分;在归责原则上,也应根据占有物的不同性质采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对于有生命物一般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而对于无生命物,以过错责任为原则;最后对于侵权责任形态以及抗辩事由进行合理的完善建议,所有人和无权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笔者认为,无权占有期间占有物致人损害的案件频发,必须完善立法规定,才能真正解决无权占有人的占有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当前存在的一些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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