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犯罪着手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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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在国外刑法理论界还是我国刑法理论界中关于犯罪着手的认定标准都不能很好地解决犯罪着手的认定问题。然而司法实践需要理论的指导,这就要求我们对犯罪着手的认定标准作深入的研究。本文以“新行为理论”作为切入点,提出新的认定标准,并将提出的新标准运用到特殊类型的犯罪着手的认定中。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国内外刑法理论界关于犯罪着手的认定标准。第一节为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中犯罪着手认定标准的介绍和评析。分别介绍了主观说、客观说、折衷说,并对上述理论进行了评析。第二节对我国“借助犯罪客体、犯罪对象、犯罪结果、犯罪的时间和地点等来建立认定犯罪着手的一般标准”,“应当以实质的观点即从法益侵害的立场认定犯罪的着手”,“中国刑法理论中关于着手的通说”三种观点做一简单介绍后进行了评析。第二部分:犯罪着手认定的新标准。第一节是“新行为理论的简单介绍”。本文所指的新行为是指陈忠林教授重新界定的行为概念。刑法中的行为,是指行为人控制或应该控制的客观条件作用于具体的人或物的存在状态的过程。首先,行为应当是人的行为,行为主体的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是决定行为性质的前提和基础。行为主体通过对自己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的运用,来改变具体行为对象的存在状态,从而决定行为的性质。其次,主体的行为过程是将主体的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具体化为有一定内容的心理状况,并在这种心理状况的支配下控制自己行为性质的过程。因此,行为是主体特定心理状态在客观世界的展开,是主观要件的现实化。再次,行为是主体在认识自己行为性质的基础上,控制或应该控制客观条件作用于行为对象,使主体认识状态中的主观内容转化成客观现实的过程,这就是行为的客观方面。行为的实施,既是行为人主观要件转化为客观现实的过程,也是行为主体的认识能力与控制能力的实际运用过程,更是行为人利用客观条件作用于行为对象的过程。最后,行为是主体与客体相互作用的结果。主体运用自己的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作用于行为对象,通过改变或影响具体的人或物的存在状态来侵害或威胁客观事物所体现的社会关系。行为概念中的“具体的人或物的存在状态”是对行为对象的概括。行为的实施是通过具体的人或物状态的改变来体现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是否受到侵害或威胁。第二节为犯罪着手认定新标准的提出。犯罪着手的主观特征是指行为人以追求犯罪结果的发生作为行为的直接目的,或者行为人直接追求犯罪结果的发生,没有阶段性停止的打算。这不同于行为人在预备阶段的主观目的。犯罪着手的价值特征是指行为在形式上具备违法性,或者不能对其行为做出合法的解释。这里的违法性要做广义的理解,即不能对行为做出合法的解释。犯罪着手的客观特征是指开始控制(应该控制)作用于对象的条件。“作用于”是指“引起……变化”,“对象”是一定人或物的存在状态。“作用于对象的条件”是指引起一定人或物存在状态改变的客观条件,具体包括:一是行为人自身条件;二是行为人外部的自然条件,主要是指行为人利用犯罪工具、利用自然进程等实施犯罪行为;三是他人的行为。“控制”是指不使其任意活动或超出范围,按照预想设想的方式发挥作用。“应该控制”就是有义务控制。应该控制当其与控制相对应,它是指一种应然状态,而不是一种实然状态。第三部分:特殊类型的犯罪着手的认定。第一节是关于隔离犯着手的认定。行为人将有毒食品提交给邮局时,就是犯罪的着手。因为此时行为人是以追求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作为行为的直接目的,同时邮寄有毒食品也不能做合法解释,最主要的是行为人已经让有毒食品按照自己预想的方式(通过邮寄的手段把有毒食品送给他人,他人食用后死亡)发生作用。第二节为不作为犯着手的认定。“犯罪的不作为”,并非行为人没有任何的身体举动,而是借助于他人的行为、利用自然进程或非法律行为或利用先行行为等客观条件来作用于行为对象并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过程。因此,开始控制或应该控制作用于对象的条件(他人的行为、利用自然进程或非法律行为或利用先行行为)时就是不作为犯的着手。第三节为复行为犯着手的认定。虽然一般认为复行为犯可分为牵连型复行为犯和递进型复行为犯,但对这两种复行为而言,都是从前一行为的起点开始是犯罪的着手。第四节为原因自由行为着手的认定。根据重新定性的行为概念,原因自由行为的行为性就在于行为人能够控制实行行为的先前状态而没有控制,导致实行行为的实施和危害结果的发生。因此行为人开始实施原因行为时就是原因自由行为的着手。第五节为间接正犯着手的认定。一般认为间接正犯是指把一定的人作为中介实施其犯罪行为,其所利用的中介由于某些情节而不负刑事责任或不发生共犯关系的一种犯罪形态。作为中介的人只不过是行为人所利用的客观条件。根据新标准,行为人开始实施利用行为,开始控制作为中介的人时就是间接正犯的着手。第四部分:共同犯罪着手的认定。第一节介绍了共谋共同正犯着手的认定。共谋共同正犯指的是,二人以上共谋实行某种犯罪行为,但只有一部行为人基于共同的意思实行了犯罪,没有直接实行犯罪的共谋人与实行了犯罪的人一起构成所共谋之犯罪的共同正犯的犯罪形态。各行为人主观上就想将他人的行为作为条件,作为自己行为的一部分,进而达到自己的犯罪目的和实现主观罪过的内容。但是当各行为人在一起共谋时,就像行为人在将子弹上膛一样。是在准备条件,因此此时还没有开始控制作用于对象的条件。而当各行为人共谋完,各行为人就已相互成为各自主观上预想设想的条件了。换言之,此时行为人已经开始控制作用于对象的条件,即各行为人都已经着手了。第二节为教唆犯的着手认定。根据重新定性的行为概念,教唆犯的行为也是行为,是控制或应该控制的客观条件作用于具体的人或物的存在状态的过程。只是教唆犯控制或应该控制的客观条件在这里表现为正犯的行为。换句话说,在实施共同犯罪的过程中,教唆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性质是教唆行为,并且控制自己的行为使正犯者产生犯意,并利用正犯的行为使自己的主观罪过转化为客观现实。因此,对教唆犯的着手的认定完全可以按照新标准来认定,即开始控制作用于对象的条件,当然这里的条件包括了正犯的行为。第三节是帮助犯的着手认定。根据重新定性的行为概念,帮助犯的行为也是行为,是控制或应该控制的客观条件作用于具体的人或物的存在状态的过程。只是帮助犯控制或应该控制的客观条件,在这里表现为正犯的行为。换句话说,在实施共同犯罪的过程中,帮助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性质是帮助行为,并且控制自己的行为为正犯者实施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利用正犯的行为使自己的主观罪过转化为客观现实。因此,对帮助犯的着手的认定完全可以按照新标准来认定,即开始控制作用于对象的条件,当然这里的条件包括了正犯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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