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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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于1799年在英国首先开征,由于其具有组织财政收入、调节贫富差距等显著优点,已经成为全球140多个开征国家的主要税种之一。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收收入增长迅速,但由于税制设计和征收管理方面的一些缺陷,使之难以有效发挥其应有的收入分配和调节功能,甚至出现了逆调节的现象,因此为实现政府的收入分配职能,必须加快改革和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的主要特征是实行分类课征、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并用、各类应税所得采取不同的计算方式,实行代扣代缴为主和自行申报为辅的征收方式。实践中存在着以下的问题:一是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政策目标不明晰;二是分类征收的制度设计本身缺乏公平性,易引发避税现象,极大地侵蚀了税基;三是免征额一刀切的规定,加上税率设计以比例税率为主,限制了其公平分配职能作用的发挥;四征管效率低下,易造成税款流失现象。
  国外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的实践和发展已为我国税制改革和完善提供了有益的经验,通常的普遍做法包括:一是明确开征个人所得税的首要目的是为实现政府公平分配的职能;二是多数国家采用综合所得的征收模式;三是纳税人的身份规定明确且充分维护国家的税收利益;四是所得课税范围广泛,且税前扣除标准更多地考虑到纳税人本身的实际问题;五是实行超额累进税率且级次较少;六是征收模式实行自行申报与代扣代缴相结合,同时利用强大的稽核能力功能有效打击偷税漏税行为,征管制度比较完善;七是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权一般归属于中央。
  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应该秉持“公平”、“效率”为准则,以调节贫富差距,解决分配不均衡为主要目标。在此基础上进行税制的完善:一是要实现由现行的分类征收模式向分类与综合相结合模式征收的转换;二是要合理界定和拓宽税基并降低最高边际效率,实现扣除标准科学化与指数化;三是应降低税率,减少税率级次,简化税制;四是建立现代化的征管体系和征管制度,为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实施和运行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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