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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近年来深海科技勘探水平的提高,国际社会逐渐开始对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以下简称“ABNJ”)的海洋遗传资源(以下简称“MGRs”)进行科学研究、勘探开发以及商业化利用。然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UNC LOS”)以及《生物多样性公约》(以下简称“CBD”)均未对MGRs作出明确规定。根据第69届联大第292号决议,国家之间应尽快开启有关ABNJ生物多样性保护问题的谈判,在UNCLOS框架内制定一项新的实施协定。其中,谈判的重点和难点之一便是如何对ABNJ的MGRs产生的惠益进行分享,这也是缔约各方关心的重点内容。本篇论文旨在通过对现有遗传资源多边惠益分享机制的借鉴与分析,提出构建以知识产权为基础的MGRs惠益分享机制的设想,以期在兼顾MGRs养护与可持续利用的基础上为现下焦灼的谈判另辟蹊径。本文第一章介绍了ABNJ的MGRs基本概况。目前国际社会以及与海洋活动相关的国际条约并没有对MGRs进行明确定义,并且也缺乏对该资源的监管制度。概念的不清晰及制度的缺位导致ABNJ的MGRs法律性质无法确定。发展中国家坚持ABNJ的MGR应作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以下简称“CHM”)对其产生的惠益进行分享,而经济实力和科研能力占有优势的发达国家主张该类资源应适用公海自由的原则,其开发利用应遵循“先到先得”的原则。各个利益集团都坚持自己的利益诉求,在该问题上存在巨大的分歧,导致谈判难以取得实质性进展。本文第二章从法律基础和现实基础两个方面分析了构建ABNJ的MGRs惠益分享机制的基础。首先,将位于ABNJ的MGRs的法律性质界定为CHM是构建惠益分享机制的法律基础。MGRs其本身的特性以及与矿产资源的共生关系,就决定了两类资源共同进行规制是更为妥当的。另外,对UNCLOS的一般原则进行善意解释可知,将ABNJ的MGRs的法律性质定性为CHM实际上考虑到了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需求,体现了维护全人类利益的目标。其次,从目前谈判的情况来看,构建惠益分享机制具有一定的现实基础。虽然对ABNJ的MGRs法律性质的问题还没有结论,但是显然对其适用自由获取的原则是不可取的。由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实力与科技水平上的差异,导致二者对法律制度的期待不同。而构建公平合理的惠益分享机制在一定程度上不仅能够避免“公地悲剧”的发生,实现代际公平,合理的制度亦能使发展中国家从MGRs的开发利用中获益,缩小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差距,实现实质公平。因此,将MGRs的问题真正落实到惠益分享上,不仅能够跳出目前谈判的泥潭,也是对该类资源进行探讨和研究的最终目的。本文第三章介绍了遗传资源现有多边惠益分享机制的模式,以期为ABNJ的MGRs惠益分享机制提供借鉴意义。虽然现有多边惠益分享模式均是以国家管辖范围内的遗传资源为对象,这与位于ABNJ的MGRs具有本质的差别,但通过分析,国家管辖范围内外的MGRs的利用与保护原则是一致的,两者的惠益分享目的也是一致的,因此参考现有的多边惠益分享机制具有一定的可行性。现有机制下的《粮食与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以下简称“ITPGR”)模式与《名古屋议定书》模式均有其可借鉴性与局限性。ITPGR模式从信息交流、技术获取和转让、能力建设以及分享商业化产生的惠益四个方面搭建起了惠益分享的框架。此外,《标准材料转让协定》使各国在标准化合同的模式下达成一致意见,无需提供方和接收方之间就该种材料进行特别谈判,节约了缔约国的获取成本。从整体来看ITPGR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但ITPGR仅适用于一小部分的遗传资源,并且不承认知识产权制度的适用,因此若直接将该模式运用至ABNJ的MGRs上是不可取的。《名古屋议定书》模式立足于公平公正地分享惠益,其获取和利益分享系统相对严苛。该模式强调获取和惠益分享的双边性,即关键在于“事先知情同意”的取得与“共同商定条件”的签订。《名古屋议定书》的进步性在于该议定书提出了建立全球性的多边惠益分享机制的建议,也就是说,如果因履行障碍无法取得遗传资源的获取批准或者在批准情况无法满足的条件下,可以采取跳过取得事先知情同意的环节,对惠益直接进行分享。但不足之处在于,该议定书仅仅分析了创建上述机制的必要性,却没有规定明确的内容。本文第四章提出了构建ABNJ的MGRs惠益分享机制的设想。一方面,从该机制的构建路径来看,若直接适用“区域”制度,诚然能够使发展中国家得到更多惠益分享的机会,但也有其不可行之处:该制度自UNCLOS到《执行协定》的发展逐渐削弱了发展中国家的地位;在晚近的实践中,该制度也存在着被发达国家进一步主导的弊端。而通过制定新执行协定的方式来构建该类资源的惠益分享机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打破目前海洋管理的碎片化现状,提高海洋管理工作的效率。在新执行协定谈判的过程中,应进一步对MGRs的定义进行明确,具体可以参考《名古屋议定书》的经验,对“MGRs”本身的定义以及“利用MGRs”的定义进行规定;另外,也应设置对该资源惠益分享机制的要求,如对不同阶段的获取与惠益设置不同的惠益内容,提高专利申请的要求,创设一种多边惠益分享机制来保障惠益的实现等等。本文在第四章进一步提出了以知识产权为基础的ABNJ的MGRs惠益分享机制的构建方法。从以往国际实践来看,仅有惠益分享机制的存在并不能使惠益分享真正得到落实,ABNJ的MGRs这一巨大的宝库需要激励和刺激,而知识产权制度就能够对该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起到激励作用,使其能够产生最大的惠益。但是,发展中国家往往抵制知识产权在ABNJ的MGRs上的运用,认为该制度会使“生物剽窃”的现象转化至ABNJ的范围内。但对于ABNJ的MGRs来说,有条件地承认知识产权制度的合理性,以为全人类共同利益服务为目标,将惠益分享机制与知识产权制度相结合,能够促进MGRs的共享,推动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在分析知识产权制度适用性的基础上,本章节进一步提出了具体构建方法。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完善来源披露要求。采取宽松启动的方式,对申请保护的智力成果中所使用的MGRs来自ABNJ进行披露,并且要对发明者承诺进行惠益分享的证据进行披露。引入披露要求的安排不仅可以保障国际社会对MGRs开发利用的知情权,还可以通过提高专利申请审查的严格性来保障惠益分享的实现。其二,建立公共信托基金。通过将对MGRs利用产生的部分货币性惠益回流到保护MGRs本身,以此来实现对MGRs的养护和可持续利用。具体来说,利用ABNJ的MGRs进行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方应当以向基金缴纳一定数额的专利申请费作为对其发明创造进行保护的先决条件。本文是对ABNJ的MGRs惠益分享机制构建的全方位研究,最主要的创新点在于:在ABNJ的MGRs的开发和利用中有条件地承认知识产权制度的适用,并基于为全人类共同体利益服务的目的,对知识产权制度进行限制和完善,使其服务于全人类的共同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