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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彝族婚姻习惯法是凉山彝族地区调整婚姻关系、具有强制力的不成文法律规范。它诞生于凉山彝族传统社会中,目的是维护等级制度和家支制度,是新中国成立前调整凉山彝族人婚姻关系的唯一法律规范。经过千百年的发展,凉山彝族婚姻习惯法内容丰富,在结婚、离婚、婚姻形态等方面都有详细的规定,形成了等级内婚、家支外婚、民族内婚、姨表不婚、姑舅表优先婚、包办婚姻等具有特色的婚姻制度。 新中国建立后,凉山彝族地区进入社会主义社会,国家政府取代家支成为政治统治机构。民主改革后,等级制度被废除。至此凉山彝族婚姻习惯法去了家支制度和等级制度的支撑。为了在凉山彝族地区建立社会主义新婚姻制度,政府决定对凉山彝族婚姻习惯法进行改革,改革共计四次,本文将其简称为婚改。婚改的具体过程是:1960年,政府进行第一次婚改,主要内容是提倡婚姻自主、取消聘金、禁止早婚、黑白彝通婚。本次婚改首次动摇了凉山彝族婚姻习惯法,凉山彝族地区出现了零星的自主婚姻的情况,但并没有改变凉山婚姻状况的总面貌。1964年,第二次婚改开始。本次婚改由于时代原因将凉山彝族婚姻问题当作阶级问题处理,绝大黑彝被划分为了奴隶主阶级,并被禁止与其他阶级通婚。这样的规定刚好符合了婚姻习惯法中等级内婚制度,故此次婚改也没有产生很大的影响力。1976年,政府进行第三次婚改,反对买卖包办婚姻、提倡婚姻自由、履行婚姻法定手续,但由于脱离社会现实也没有实现预期目的。1983年凉山自治州通过了《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随后进行了第四次婚改。《规定》的内容几乎全部否定了习惯法与《婚姻法》不一致的地方,显得太超前,因而也没有达到目的。总的来说,四次婚改都失败了,婚改期间凉山彝族婚姻习惯法一直在幕后发挥作用,调整凉山彝族人的婚姻关系。本文认为,婚改失败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凉山彝族婚姻习惯法本身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使得每次婚改取得的效果只能持续很短的时间,无法彻底改变凉山彝族地区的婚姻制度;二是婚改本身具有局限性,全盘否定凉山彝族婚姻习惯法的价值、过分强调阶级以及主观意识超前使得婚改推行的新婚姻制度很难一时被凉山彝族人接受。 婚改后至当前三十多年来,凉山彝族婚姻习惯发生很大改变,大多数凉山彝族人已经放弃了婚姻习惯法中明显不和理性的部分,对待结婚和离婚问题更加接受《婚姻法》提倡的观念。但在凉山彝族腹心地区和老年人心中凉山彝族婚姻习惯法仍然有较大的影响,特别是凉山彝族腹心地区至今仍然有零星的包办婚姻、近亲结婚等情况出现。 本文认为,凉山彝族的婚改不能单靠制度改革,凉山彝族婚姻习惯法在凉山彝族人心中根深蒂固,不可能仅靠婚改就能彻底改变。婚改应当尊重凉山彝族人的意见,凉山当前的婚姻状况表明凉山彝族人有足够的智慧和理性实现婚姻制度现代化。国家应当在尊重少数民族法文化的基础上加以适当引导,帮助凉山彝族婚姻现代化全面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