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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二战结束以来,国家主权和人道主义保护便并存于争议之中。近现代民族国家的绝对主权观保护国家主权不受侵害,但同时也为僭主或威权、极权、失序政府压迫民众、甚或犯下如同纳粹德国、红色高棉和卢旺达冲突双方一样的反人类罪行保驾护航。 慑于国际社会在卢旺达冲突中无所作为所导致的悲惨灾难,国际社会开始认真研究有效的人道主义保护规则和措施。2001年,加拿大“关于干预和国家主权问题的国际委员会”(ICISS,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on Intervention and State Sovereignty)出台题为《保护的责任》(The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的综合性报告,首度提出保护责任的概念。经过四年演进,保护责任在2005年世界首脑会议上被以联合国为代表的国际社会接受时,表述为主权国家政权有责任保护其国民免遭大屠杀、战争罪、灭种罪及戕害人类罪的荼毒,而一旦国家政权不能尽到此责任,那么国际社会将采取集体行动代行此责任。这个为联合国接受的保护责任版本具有两个关键点,一是适用范围,即四项侵害人权的重罪;二是实现手段,即透过联合国安理会这个唯一合法授权管道实现。 2011年,保护责任两次--也是迄今为止仅有的两次--直接被应用于国际关系实践,联合国安理会透过1973号和1975号两个决议,引用保护责任,干预利比亚和科特迪瓦局势。经由干预,两地的战术目的均实现,压制反对派的利比亚政治强人卡扎菲被推翻,后遭处决;而挑动仇恨、恋栈不去的科特迪瓦落选总统巴博--他的非法性是经由联合国的决议“判决”的,选举本身存在争议--则被解除武装,看押候审。这两次干预行动因果虽近,但过程各异。针对利比亚所展开的武装干预是在特别组建的北约军事力量的主导下进行的,而在科特迪瓦则是现成的联合国部队及法军。 由此两案,以及嗣后国际社会在是否同样引用保护责任干预叙利亚局势上所陷入的僵局来看,保护责任的两次应用对联合国、国际法体系、国际行为模式和主权国家均造成可预见的影响。在联合国,它创设了保护平民的先例,但不稳定;同时将联合国往单纯为保护人权而采取行动推进了一步。在国际法体系上,为传统上绝对国家主权的密室打开了一道透光的缝隙。在国际行为模式上,国际社会愈来愈倾向于保护人权,愈来愈倾向于以联合国作为保护人权的核心力量;联合国则更有意愿干预地区事务,更有意愿在维和行动中加入保护平民的元素。在主权国家中,一部分将做出对内对外政策的调整,规避干预或逐渐实现从“有资格被干预国家学校”中毕业。 而保护责任的这两次应用,亦凸显了几个重要问题。第一是围绕行动究竟是立法还是执法展开,看到更多的是对已经完成的书面立法--即以2005年世界首脑会议为标志--的执行。第二是围绕行动是为了道义还是利益,看到的是更多的利益成分,它们在利比亚和科特迪瓦与道义达成了暂时的一致。第三是围绕干预的效果,看到战术上行动取得了成功,而在战略上也将会潜移默化地积极改变世界的面貌。第四是围绕大国政治,看到虽然联合国主导了两次行动,但其成效仍无法摆脱大国政治的操弄,这一点在嗣后的叙利亚僵局上有一个精妙的反讽。第五是围绕单边行动的可能,看到单边行动仍然是大国未曾放弃的选项,甚至它成为解决大国政治僵局的钥匙,它将为保护责任的未来投下巨大变数。第六是围绕世界政府,这亦是本文创新观点之一,即保护责任为未来有可能的全球管治提供了一个积极的范本;无论世界政府是否能够得以建立,保护责任的实践仍然是人们向着这个方向迈出的重要一步,即使现时仍无法看出效果之端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