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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发展日新月异的今天,知识产权发挥的作用愈发显著。同美、日等经济、技术相对领先的国家一样,我国将知识产权上升为政府级别的战略,它已经成为我国重要的新兴经济增长点之一。作为知识产权的组成部分,专利的重要性不容置疑。新中国首部专利法制定于1984年,为适应不断变化的国内外形势,到目前为止已做了三次修正,专利的相关制度日益完善。但遗憾的是,相对于专利保护领域,我国在专利侵权抗辩领域做得还远远不够,有必要对专利限权理论进行及时有效的研究,实现专利法规应有的利益平衡功能。在司法实践中,以专利默示许可进行专利侵权抗辩的案例越来越多,可是我国专利法对此尚无具体的、有针对性的规定。鉴于理论与实践的双重需要,本文从一个具体的专利侵权案件出发,对默示许可制度进行尝试性的探究。共分为以下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所引案例(广西A公司诉河南B公司专利侵权)案情介绍。在介绍案由、案件审理结果之后找出案件争议点,即所要研讨的问题。主要有案件的性质是专利侵权还是专利默示许可、默示许可如何认定以及例外情形、默示许可的具体内容三项。第二部分:专利默示许可的概念、性质及其适用范围。本部分首先在分析专利默示许可理论渊源的基础上,明确了专利默示许可的概念、法律性质,然后对专利侵权抗辩中默示许可的适用范围进行归纳总结,划分为与技术相关、与产品相关以及其他种类三个类别。第三部分:专利默示许可的认定条件以及例外情形。本部分着重就专利侵权抗辩中默示许可的认定条件进行探讨,从外在层面、内在层面、程序层面进行分析,并例举了认定专利默示许可抗辩成立的例外情形。第四部分:专利默示许可的内容。笔者认为本案中河南B公司的专利默示许可抗辩能够得到认定,在本部分对专利默示许可的内容从外延、种类、期限、对价四个方面进行了阐述。第五部分:研究结论。作为本文的最后章节,笔者对本案审理结果进行了分析,并对如何完善我国的专利默示许可制度进行思考,认为尚不适宜将专利默示许可规则通过立法转化为法律,应该继续加强专利默示许可相关理论的研究和实践经验的总结。可以先在司法解释中给予认可,然后在时机成熟的时候再将其在立法上明确予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