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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中国社会全方位转型的情势下,中国刑法学界对犯罪论体系的论争日趋激烈,对通说体系的质疑与批判声不绝于耳。作为刑法学之核心问题,犯罪论体系的构造显然已经成为刑法学人需要审慎应对的时代课题。然而,由于以往著述一定程度地存在着研究理念泛化、研究方向西化、研究视角僵化等倾向,使得犯罪论体系在面对具体司法实践的拷问时常常陷入“失语”的境地。比如,司法者对犯罪论体系的内容及定位存在模糊认识,对犯罪论体系内部各要件的应用步骤存在偏差,不能因诉讼阶段的不同而灵活应用犯罪论体系,对不同犯罪论体系背景下形成的特定话语混同适用,等等。为此,立足中国实际而把握正确的研究方向,不仅关乎我国刑法理论究竟走向何处的问题,更关涉我国刑事法治的进程甚至刑事法治建设的最终成败。本文试图站在一个司法者的角度,结合多年来的司法实践工作,跳开在犯罪论体系上的重构、改造抑或完善的理论纷争;以“司法应用”这一全新的命题为视角,奉行刑事一体化的研究思路,运用历史考察法、比较分析法、实证分析法等研究方法,梳理近年发生的典型或疑难事案;将实体法与程序法、证据学与社会学、法律规范与刑事政策等有机衔接,重新审视我国的犯罪论体系。以此,揭示该理论工具所应包含的具体内容,详细阐释这些内容所具备的司法功能,用以澄清司法者的模糊认识,指明处断中国事案理应适用中国体系的思维观念。在此基础上,结合诉讼各环节对犯罪论体系进行详尽解读,并对其司法应用过程进行具体演示,充分诠释我国犯罪论体系的实践价值;以期能够引起学界对犯罪论体系实践侧面的关注,拓展犯罪论体系的研究空间,丰富犯罪论体系的研究成果。循此思路,本文分如下几部分渐次展开:(1)从犯罪论体系的司法缘起入手,展示该理论源于司法需求的演变过程。在此基础上,揭示该理论独具的本质属性——“适用的法定性”,充分说明我国犯罪论体系虽然移植于前苏联,但历经我国刑法学者们长达近六十年的扬弃与完善,已经实现了中国化,成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理论体系。(2)在通说“四要件”体系的基础上,提出我国犯罪论体系因受我国刑法典的制约,其具体内容应当依次是犯罪概念、犯罪构成、与犯罪相关的特殊形态,简称以“四要件”为核心的犯罪论体系;并结合每一块的司法功能,对该体系所包含的各要件内容及顺序进行详细阐释和分析论证。(3)以侦查、起诉、审判三个主要诉讼环节为依托,论证体系要件在案件事实证明过程中的具体作用,明确各个诉讼环节对体系中各个要件的不同需求;并最终以所裁判的事实为基准,结合经典个案,演绎“中式体系”在司法中的具体运用脉络,洞察我国犯罪论体系之于司法实践的强大生命力。(4)接续对应用过程的论证,提出在现代社会对体系要件的具体应用中,尤其要处理好“三个关系”,即要件适用与舆情影响、刑事推定、学理解释三者之间的关系,以引起司法者对类似问题的关注。经过上述逐层剖析论证,结论自然蕴于其中:中国刑法典本身型塑了“犯罪概念→犯罪构成→与犯罪相关的特殊形态”之阶层式“三大版块,,的犯罪论体系;在中国现实国情及司法情势下,作为通说性的刑法理论恰恰具有高度的针对性。以犯罪概念为总揽、以犯罪构成为分拆、以与犯罪相关的特殊形态为补充的整个犯罪论体系,实则为大量常发案件以及疑难事案提供了最基本的析罪路径;切实发挥着大类定位、小类定位、微型定位之适法分流、认知识别犯罪的功能。司法者循此模式和步骤,能够使静态的刑法文本准确切入鲜活事案,从而为侦查取证、审查起诉、依法裁断提供一个合情合理的分析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