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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警作为一支隶属于公安边防局,编制列入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边防部队序列,由公安部领导管理的现役部队,现已成为我国公安机关部署在海上的重要执法力量。但因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起成熟完备的海上执法体系,加之我国关于海上执法的法律制度未能对各部门的海上执法权限作出明朗清晰的划分,因而在具体的海上执法实践中,各海上执法部门之间常出现“职能重叠,职能重复,执法空白”等现象。立法规制不清,权责划分不明导致各海上执法机关之间争抢海上执法权,或任意放弃海上执法权,推卸管理职责的现象时常发生。针对我国目前在海上执法体制中出现的种种问题,本文试以中国海警的海上执法权为切入点,通过对中国海警的属性,执法权限及与其他海上执法机关的比较等问题进行探究和讨论,以期能对我国海上执法体制的完善略尽绵力。本文第一部分着重探讨了中国海警的定义,法律属性等基本理论问题,同时对我国相关法律文件赋予中国海警的执法权限及其目前所担负的执法内容进行了简要地列举说明。第一部分的概述旨在为后文的讨论和深化奠定夯实的理论基础。第二部分中,笔者结合比较分析和案例分析两大研究方法,在比较分析海警与其他海上执法部门(包括陆地公安机关、海事、渔政)的执法权限的同时,以案例相结,生动的说明了现今海警与其他海上执法机关之间在执法权限上出现的矛盾和纠纷。在第二部分的比较分析中,笔者主要着墨于中国海警与陆地公安机关的执法权限比较。原因在于笔者在查阅以往的相关论文时,发现其中的绝大多数论文几乎都将比较的焦点集中于中国海警与渔政部门、海事部门的比较,但是鲜有论文对中国海警与陆地公安机关的海上执法权限划分进行细致的研究分析和讨论。同时,为使论述更加具有说服力,笔者还对中国海警及陆地公安机关的海上执法权限进行过实证调查研究,故该部分中关于中国海警与陆地公安机关比较的论述和结论系基于笔者的调查所得。上述两点也是本文相较于其他相关论文的创新之处。第三部分紧承第二部分,在对第二部分所涉问题进行回应的同时,也对中国海警海上执法权的完善提出了自己的见解。笔者认为要完善中国海警的海上执法权,须从两方面着手:一是扬长。即充分发挥中国海警海上执法的个性化优势;二是补短。即完善与中国海警海上执法相关的附属制度。针对现阶段我国海上行政法治经验还不成熟的实际情况,只有在充分摸清新情况下海上执法的问题和困难之后,在逐步了解和掌握海上执法成熟经验之后,才能进一步考虑如何整合海上执法力量,确保不会出现“解决旧问题,引发新问题”的窘境,进而促进各项海洋事业的平稳快速发展,而中国海警海上执法权的完善却是改革我国海上执法体制中的重要一环。目前,中国海警作为我国公安行政机关的海上分支力量,已在我国的海岸线上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公安机关的海上执法也一直是海上执法的重中之重,综上本文旨在探讨中国海警的执法权的现状,并就相关执法权限进行深入分析,提出看法和意见,并提出海警执法权发展的相关建议,希望对我国的海上执法发展有所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