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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社会中越来越多破坏生态平衡和残害动物行为的出现,环境保护运动和动物保护运动不断兴起。面对的是人类生存环境的日益恶化和自然生态系统的不断衰竭,这直接导致了许多动物物种濒临灭绝。更多的有识之士开始关注动物保护问题的重要性,并希望能以法律的方式通过赋予动物权利来解决现实存在的问题。在这个过程之中,越来越多的哲学、伦理学以及法学的学者们开始思考人与自然、人与动物之间的关系,尽管其间存在着许多激烈的争论和理论分歧,但都是对动物保护进行的有益探索。本文以法哲学的视角,分四个部分对动物权利的争论进行了理论梳理和分析。 第一部分动物权利之争概述。本章首先简略介绍了动物权利提出的背景,通过对我国学者关于动物权利问题争论的梳理,探寻出其背后深藏的理论深意,即传统“主、客二分法”与后现代主义“主、客一体法”之间的差异。 第二部分动物权利的理论演进。本章详细梳理了西方动物权利理论的来龙去脉,从古希腊和古罗马以及文艺复兴时期直至近代各个法学家关于动物理论研究的演变。伴随着当代动物保护运动的兴起,动物权利理论不断发展,出现了彼得·辛格、汤姆·雷根和弗兰西恩等等有代表性的动物权利论者,本章详细阐述了三位学者的观点和理论。 第三部分动物权利之法理分析。前文已经揭示出动物权利之争背后的理论深意乃是“主、客二分法”和“主、客一体法”之间的差异,因此本章首先介绍了“主、客二分法”的确立,其后阐述了“主、客二分法”对动物权利理论的批判;其次指出这种批判存在着一定问题,从而引出后现代主义思潮下产生的“主、客一体法”以及在此方法论指导下的动物权利观;最后阐释出“主、客二分法”并非能解决实践中的各种问题,“主、客一体法”是有其超前性的。 第四部分关于动物权利的反思。“主、客一体法”下的动物权利理论虽然克服了“主、客二分法”的一些弊病,但也有其自身的一些局限性,例如在动物权利是否平等,人权与动物权利冲突时如何裁决等方面不太具有可操作性,但是关于动物权利理论的学说对于完善我国动物保护法律制度具有一定的启示作用。我国动物保护机制起步较晚,与欧美国家完善的立法体系还有较大差距,动物权利的主张目前很难在我国实现。我国现有动物保护范围有待扩充,立法目的应从现在的强调动物的资源性与实用性转变为尊重生命和保护动物上来,并不断提高现有法律的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