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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要建设法治政府,其中迫在眉睫的任务就是将行政管理的过程“透明化”,同时这也是建设“阳光政府”的题中之义。然而在行政管理中形成的信息由于受“过程性信息”、“内部信息”等的保护,经常被排除在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之外,如果司法在实践中将所有被划为“过程性信息”、“内部信息”的信息都排除公开,就势必跟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相违背,并且也有损公民的知情权。本文讨论的会议纪要是《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规定的一种公文形式,其在行政管理的过程中经常出现,并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它不同于其他的公文形式,有着特殊的作用和特点。由于我国关于会议纪要的法律定位不够明确,导致行政机关利用会议纪要逃避法律责任,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事情屡有发生。近年来,各地涉及会议纪要的诉讼案件数量大增,暴露出了会议纪要在实践中的乱象,因此明确会议纪要这种公文形式的法律性质,完善会议纪要的公开制度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在第三章从法律中关于会议纪要的规定出发,分析其法律特征,再以现实中的案例为切入点,在分析大量案例的基础上,根据会议纪要的内容对其进行分类,归纳总结其不同类型的特点,再根据其特点明晰其法律性质。在本章中,笔者运用了马克斯韦伯的“理想类型”的方法,将会议纪要进行分类。在第四章中,笔者根据不同类型的特点来决定其是否有必要公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避免“一刀切”,以保证政府信息最大程度的公开。在文章的最后一部分,笔者讨论当公民申请政府公开会议纪要遭拒时,作为最后一道屏障的司法机关是否可以沿用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理论、程序来进行救济以及不同类型的会议纪要在救济中的特点是什么。最终得出结论:对会议纪要类型化的研究,可以最大限度的保障政府信息的公开,保证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