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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异议之诉不仅是民事执行中债务人实体权利救济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是执行救济体系理论研究中的焦点问题。在执行名义成立后,若出现执行名义所记载的权利义务内容与执行时当事人之间现实的权利义务不相符的情形时,为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应当赋予其提起异议之诉的权利。在大陆法系大多数国家或地区,债务人异议之诉制度无论是在立法还是司法实践中都已经相当成熟完善了。然而,在我国,理论界虽对此进行了热烈的讨论,但在立法上,对于债务人异议之诉的规定却并不全面、并不具体。除了对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作出了关于债务人异议之诉些许的规定外,对于其他若干执行名义的执行,甚至连债务人是否具有提起该诉的权利都没有进行规定。尤其是,随着不当执行导致债务人的实体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形的增加,我国现有的执行救济制度不能为债务人提供合理有效的救济途径的缺陷就愈加明显,全面系统地建立债务人异议之诉制度就显得更为重要了。本文从制度的基本理论入手,结合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分析我国在债务人实体权利救济方面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域外的相关经验,提出对完善债务人异议之诉制度的些许思考。本文除绪论和结语外,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民事执行中的债务人异议之诉的基础理论的研究。首先,通过比较学者们对于概念的不同理解,了解债务人异议之诉的具体内涵;其次,通过将本诉与相关制度进行辨析,理清相互之间的联系与区别,从而深化对债务人异议之诉的理解;紧接着,针对学术界争议较大的性质问题展开分析,以明确债务人异议之诉的本质属性;最后,通过对债务人异议之诉的实体与程序、效率与公正价值选择的探讨,力图从制度设计的整体上把握债务人异议之诉。第二部分是针对我国债务人异议之诉制度的立法现状展开的分析。通过对我国关于债务人异议之诉的立法概况以及具体的法条分析,找出其中存在的不足,即我国立法上并没有全面系统的建立债务人异议之诉制度以及现有的关于债务人异议之诉的规定存在的缺陷,以此阐释我国在立法上全面系统地建立债务人异议之诉制度的存在空间。第三部分以一个具体的案例为切入点,引入民事执行中发生的关于债务人实体性异议的解决途径的探讨。然后,结合具体案例,详细分析由于我国立法上没有全面建立债务人异议之诉制度给司法实践所带来的问题,即不纳入执行异议的审查范畴会出现另行起诉与执行程序脱节的问题,降低救济效率;而纳入执行异议的审查范畴又会造成审查性裁决代替审理性裁决,违背审执分离原则。最后,就产生问题的原因,即我国缘何没有全面建立债务人异议之诉展开分析。第四部分是对我国债务人异议之诉制度的完善建议。首先,是关于我国全面系统地设立债务人异议之诉的正当性分析。从程序保障、权利保护、执行救济体系等理论层面对我国全面建立债务人异议之诉的必要性进行详细探讨;接着,从域外经验、理论发展、立法和实践奠基等方面切入,对我国全面建立债务人异议之诉的可行性展开研究。然后,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提出关于我国民事执行中的债务人异议之诉制度,在立法模式、诉讼标的、与异议事由相关的问题、证明责任等方面的完善建议,以期推动我国债务人异议之诉制度的全面建立。本文的创新点主要在于,从实证分析的角度,对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关于债务人在民事执行中实体权利救济的短板进行了详细的论述,进而从立法模式、诉讼标的、证明责任等方面提出关于全面系统地建立我国债务人异议之诉制度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