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不良影响”条款适用问题研究

来源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annybill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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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标法》中的“不良影响”条款作为商标禁止注册的绝对事由之一,自1982年以来,一直存在于各修订版本的《商标法》之中。但由于“不良影响”条款表述不够明确、调整范围不够清晰,在适用该条款上存在诸多问题及矛盾之处。2020年初在我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一些申请人将“火神山”“雷神山”“瑞德西韦”“李文亮”等名称申请为注册商标,引发学界和社会公众热议。从现有研究资源来看,对于“不良影响”的概念以及内涵和外延莫衷一是,一些相关案例引起的争议还比较大,实践中对“不良影响”条款的适用范围还存在不断扩大的倾向。有鉴于此,论文拟从“不良影响”基本问题着手进行研究,结合国外立法司法经验以及国内相关实际案例,对“不良影响”条款提出适用和完善建议,文章由导论、正文、结论三个部分组成,其中正文有四个章节,各章节的内容如下。第一章从“不良影响”条款的历史沿革入手,参考国内解释资源对其内涵进行解读,明确其内涵为“对某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消极、负面影响”,从民法公共利益的界定及与商标法的关系的分析中,明确“不良影响”条款的立法目的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在对其定位难题以及学界观点的层层剖析之中,进一步厘清该条款的定位。第二章对国外立法及适用实践进行考察,追溯相关国际公约,发现国外立法将“欺骗性”条款与“公共政策”“公序良俗”等条款并列,并未有类似“不良影响”的表述,各国在司法实践中对处理违反“公共秩序”“公序良俗”等的商标注册申请的做法具有一致性,对条款的内涵理解较为统一。第三章对“不良影响”条款在我国的常见适用类型进行系统梳理,挑选出若干典型案例,考察该条款的适用现状,并总结出适用中存在的争议,为提出合理的适用和完善建议打下基础。第四章在对“不良影响”条款的适用及完善进行了探讨,并从适用问题出发对规则构建提出了建议,具体规则方面,应严格控制适用范围、其他条款无适用空间时才能适用“不良影响”条款。判断标识是否构成“不良影响”时,应从标志本身含义出发,适当考虑其他因素,以一般公众为视角,整体上综合判断,还有特定因素无需考量等方面,进行系统规则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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