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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是人类社会具有永恒价值的基本理念和行为准则。但是,关于公正,至今尚未形成一个统一的认识。本文认为,公正是社会的一种基本的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它与具体的社会制度相联系,并以此为标准,来规定社会成员具体的权利和义务,规定着资源与利益在社会群体之间、在社会成员之间的分配和再分配,也就是说,公正可以理解为“给每一个人他所应得的”这种基本的形式。而社会分配权利的依据则是贡献,每个人只有为社会作出贡献,社会才有可能把权利分配给个人即个人才有权对社会索取。根据贡献对每个人的权利进行分配,就会发现公正的根本原则是平等:首先,由于每个人自出生之日起就是缔结人类社会的一个分子、一个成员,都对社会的形成做出了“前提性贡献”或者基本的贡献,因而每个人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应该按照“前提性贡献”分配,并且每个人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应该数值平等;其次,由于个体人自然禀赋的差异,每个社会成员为社会所做的贡献大小不同,社会分配给个人的非基本权利也不相同,所以个体人所享有的非基本权利应该按照“后天性贡献”分配,并且每个人的非基本权利应该比值平等。最后,由于先有了个体人才有了人类社会,每个贡献比较大的人正是在利用了社会及社会合作才作出了比较大的贡献,因此,当基本权利和非基本权利发生冲突时,非基本权利应该给基本权利作出让步,这就是基本权利的不可侵犯性。社会保障权是现代社会中保障人的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权利,是工业文明发展的必然结果,一系列国际人权公约也把社会保障权确立为人的基本权利。作为基本权利的社会保障权,根据公正的原则,每个人应该毫无差别地平等地享有,不管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民、农民工,都应该平等的享有社会保障权;社会保障权是全体公民的权利,而不是部分“市民”的特权。此乃公正。只有对社会成员的社会保障权给予切实的保证,才能从最起码的底线的意义上体现出对个体人缔结社会的基本贡献和对人的种属尊严的肯定,才能从最本质的意义上实现社会的发展宗旨即以人为本位发展的基本理念,也才能从最实效的意义上为社会的正常运转确立起必要的条件。以这种原则来审视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便会发现现行的社会保障体系无论从过去的形成、政策的影响,还是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的现实状况,都表现出一种公正性的缺失。导致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缺失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城乡二元社会结构是农民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