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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诉讼程序,作为市场经济快速发展、民众权利意识进一步增强、民事纠纷迅速增长所造成的司法资源稀缺与民众对司法资源无限需求矛盾的调和出路之一,自20世纪问世,一直受到西方国家乃至整个世界的关注,成为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焦点之一。其程序高效、便民、低成本的特点是各国设立的共通立法理念,在司法实践中的效果也很显著,很大程度上缓解了民众诉讼需求与法院审判压力之间的矛盾。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工作、生活方式都日益丰富,这也使得人们发生纠纷的形式也日益多元化。尤其是随着法治思维的普及、民权意识的增强,轻微权利纠纷频繁出现在人们的视野里,而我国对于轻微权利的纠纷一直采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理,而简易程序本身的局限性并不能满足轻微权利纠纷高效、便捷的处理,这很容易使得轻微权利人徘徊在法院门外,经过权衡利弊后放弃了对轻微即小额权利的维权,失去了接近正义、接近司法维权的机会。古老的法律谚语指出“无救济则无权利”,即使是小额权利的也应当被提供相适应的救济程序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这也是法治国家的重要特征,因此人们迫切需要制定与小额权利纠纷相适应的救济程序。但是纵观我国司法机关审理案件的压力,尤其是民商事案件纠纷快速的增长与国家司法资源有限性的增长形成了难以调和矛盾,而寄希望于增加国家的司法资源来满足民众无限诉讼需求显然是不理性的,因此,如何提高国家司法资源的有效利用和高效配置,缓解民众诉求的增长与司法资源的稀缺,已经成为了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焦点。对此种矛盾,国外先进法治社会在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的时候陆续制定了小额诉讼程序,对小额权利人专门设计的救济程序,有效缓解了民众诉求的增长与司法资源的稀缺的矛盾,让更多民众接近正义、接近司法得以维权,日本谷口安平曾赞誉小额诉讼是迄今为止所看到的最优秀的民诉改革。经过司法实践不懈的努力积累经验以及司法理论多年的研究,我国终于在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民诉法》)中增加了小额诉讼的规定,对民众诉求的增长与司法资源的稀缺的矛盾做出了回应,但其规定仅有第162条一条规定,并无小额诉讼程序环节具体规定,虽然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年1月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司法解释》),其二百七十一条至二百八十三条对新民诉法中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规定,但这些规定寥寥无几也并无完备,且属于司法解释的地位,使得我国司法实践中对小额诉讼的适用举步维艰,尤其是在立法上和适用上出现许多尴尬问题,需要我们亟待研究和解决对此,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对我国新民诉法实施后的背景下研究小额诉讼程序:第一部分,主要从小额诉讼程序的概念、小额诉讼程序诉讼标的额小、独立的司法审判程序、审理过程简单、调审一体化等特点以及具备的功能和社会意义来进行基本理论阐述,并与我国的简易讼程序的异同进行了比较分析;第二部分,主要探讨了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法制现状,追溯至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我国改革开放时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立法沿革,并层层深入剖析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立法、适用上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对小额程序附庸于简易程序之中、无独立的法庭和审判人员、忽视当事人程序选择权、执行制度不完善、缺乏相应的救济制度结合实践进行重点剖析;第三部分,在探究问题的基础上,以两大法系为类对境外国外的小额诉讼程序作出阐述,并借鉴得出在程序选择权、有效防止滥讼以及专业化审理机构上得出有益的借鉴启示,从而结合我国实践情况,进行完善我国小额诉讼程序制度;第四部分,在本文前述三个部分的研究基础上,切合小额诉讼的目的是为了使民众接近司法,这种接近不仅体现在理论更应体现在实践中,因此设立小额诉讼制度,我们应该立足国情,分析该制度的缺陷及特殊性,借鉴国际成功的立法经验,从制度设计的整体性出发,设计出体现中国特色的小额诉讼制度,本文分别对应第二部分提出小额诉讼程序在立法上和适用上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的建议,希望有益于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