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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每个公民的手中都积累了更多的财富,而这些财富也带来了更多的纠纷。近几年,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且多集中于财产纠纷,尤其是不动产纠纷。不动产是维系婚姻家庭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婚姻家庭关系存续的载体。夫妻间不动产归属问题,不仅关系到婚姻和家庭的和谐与稳定,也影响着市场中的交易安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在这样的立法背景下出台,本着为法院解决不动产纠纷方面的疑难案件提供准确法律依据的立法理念,但似乎没有起到良好的社会反响。笔者认为问题的关键在于当前我国立法中物权变动与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冲突导致学界对不动产登记的性质和效力及起到的作用有着截然不同的观点和意见,最终导致对《婚姻法解释(三)》条文的诸多争议以及实践中的适用困境。本文以夫妻共同财产的取得与物权变动公示的冲突为焦点,结合《婚姻法解释(三)》中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条文,对我国婚姻家庭关系中的不动产归属认定问题进行分析,并进一步探究不动产登记的推定力和公信力在《婚姻法解释(三)》相关条文中的体现,最终得出结论:不动产登记在判断不动产物权真正权属时,只能作为参考,而非确定真实权利人的最终标准。全文共三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和夫妻财产制,对本文中的核心词语不动产登记和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析。第二部分结合《婚姻法解释(三)》的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这四个条文,对夫妻间赠与的不动产、婚后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婚前一方支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的不动产、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有不动产这四种情况中不动产登记的效力进行分析。第三部分结合本文的分析,提出笔者的一点拙见,期望对未来完善婚姻法和不动产登记立法的相关制度的进程尽微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