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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际食品贸易的飞速发展,大量境外食品进入我国,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面临新的课题。由于我国食品召回制度本身并不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和法规的缺失,加上进口食品本身的特殊性,食品召回主体的特殊性等原因,建立和完善进口食品召回机制成为现实的迫切需求。据了解,目前中国每年从140多个国家和地区进口食品,总体来看,进口食品的质量整体状况是良好的,但仍然存在一定的食品安全隐患,不合格进口食品的曝光频率越来越高,甚至包括一些大众熟知的国际知名品牌。进口食品作为食品召回制度一部分,其召回过程虽不完全适用于现行的食品召回制度,但是食品召回制度是进口食品召回的制度的依托和保障。《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第42条对进口食品召回做了笼统的规定。2010年8月19日国家质检总局对食品安全法做了补充规定,公布了《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我国进口食品召回的责任主体,扩大了进口食品的召回范围。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对于进口食品召回机制并没有明确和专门的规定,但是进口食品的召回机制已经在我国许多地方省份开始实施。建立和完善进口食品召回机制的制约因素有很多:比如企业观念上的不良认识;进口食品召回的法律法规不完善;进口食品溯源体系不完善;跨境分段管理的监管体制;进口食品召回所需的安全标准体系不健全等等。克服这些因素,需要一个长期不解的努力。从我国立法角度讲,食品召回的义务主体应该认定是食品生产商。不过《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出台后,明确了我国进口食品召回的责任主体是进口商。随着《食品安全法》的实施,食品召回主体得到了明确化,职责更加清晰化。根据我国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和相关学者的研究我国的食品召回程序可以分为:制定食品召回计划,实施食品召回,食品召回评估和监督等三个步骤。进口食品召回完全可以按上述三个步骤进行。食品进口商在履行召回义务之后,进口食品不管是采用哪种召回方式,都不应当免除其依法应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为了建立和完善进口食品召回制度,大致从以下方面进行探讨:第一,充分发挥消费者在食品召回中的作用;第二,拓宽“不安全食品”召回的范围;第三,明确进口食品召回的责任主体;第四,进一步修改相关配套法规和制度;第五,完善进口食品质量安全可追踪系统;第六,消除进口商的商业诚信对食品召回的影响;第七,建立食品召回责任保险制度;第八,食品召回需要国际间的沟通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