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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有关金融服务贸易协议旨在促进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以实现金融资源在世界范围内的优化配置,提高金融市场效率,其实质是金融服务贸易的多边法律框架,为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提供了具有约束力的根本原则、规则和制度。证券监管法律制度在保障金融自由化正确的发展方向的同时容易成为金融自由化的障碍。因此,WTO倡导的金融自由化要求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的变革。在WTO及其倡导的金融自由化背景下,各国基于提高其证券市场的国际竞争力和防范证券市场风险的双重目的,纷纷对本国的证券监管法律制度进行了变革。中国证券市场产生于计划经济时代,是在政府的培育下产生和发展的,这使得中国证券监管法律制度带有严重的计划经济的烙印:行政干预过多,监管力量单一,法律体系不完善,监管目标不明确,缺乏科学性,国内的这种金融抑制状态必然导致对外的封闭。中国已经成为WTO的正式成员,按照WTO有关金融服务贸易协议与中国入世的议定书,外国金融机构将会逐步进入中国证券市场,中国的上市公司、证券公司等主体也将走向国际市场,这意味着中国证券市场最终将实现全面开放,融入世界市场中。这就要求我国的证券监管法律制度进行相应的变革与完善,以适应证券市场的发展。本文在分析WTO对各国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的一般性影响与各国具体实践的基础上,提出我国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的指导原则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协调化,并提出了具体的变革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