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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前身是1979年刑法中规定的贩卖人口罪。1997年《刑法》取消了贩卖人口罪,而仅保留了拐卖妇女、儿童罪。我国拐卖妇女儿童罪被规定在现行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施诈、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已满14周岁的男性被排除在拐卖犯罪的对象之外,将贩卖人口的对象缩小至妇女和儿童。我国刑法中广义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包括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等5种“涉拐犯罪”。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往往伴随有非法拘禁、强奸、猥亵、侮辱,故意伤害等其他违反犯罪行为,严重地践踏了妇女儿童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与国际上所倡导的人道主义背道而驰,给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造成极大的伤害,给受害家庭带来极大的痛苦,导致许多家庭的支离破碎,造成社会的恐慌氛围,导致社会秩序混乱,由此引发了一系列严重的社会问题。在社会全面开放,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等方面取得重大成就的今天,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存在成为阻碍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实现的巨大障碍,在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进程中,迫切需要尽快铲除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这颗“毒瘤”。因此,严厉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是我国公安机关工作的重要使命,也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应有之义。2009年以来,随着一系列“打拐”专项行动的开展,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打拐”力度空前加大,公安机关通过开展一系列科学有效的侦查措施,综合运用现代社会发达的科技通信技术,充分利用“DNA”亲子鉴定技术,在侦破大量积案的同时,有效遏制了新案的发生,使得拐卖妇女儿童案件在全国范围内都呈现出大幅下降的趋势,“拐情”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然而,在当前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得到遏制的新形势下,妇女儿童失踪失联案件仍然频发,很大部分基于贪玩厌学、赌气出走、精神疾病等各种被拐之外的因素,也不排除极个别被拐情况的存在。鉴于失踪失联是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的最初表象,二者联系紧密,因此,公安实务部门在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实践中往往从失踪失联案件入手抓起,通过失踪失联现象发现拐情,同时侦破失踪失联引发的其他犯罪。在国内“拐情”得到有效遏制的情况下,针对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解救、解救后的身份认定,对犯罪嫌疑人的追诉、定罪,新型犯罪手段出现等新的侦查困境进行研究探讨。本文围绕当前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处置的有利形势和条件、公安机关侦控过程中面临的新形势、出现的新问题及侦查的应对措施和防范措施做出分析,同时针对当前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中日趋突显的两个特殊群体——留守、流动儿童和跨国拐卖入境的妇女,包括对留守、流动儿童的安抚救助工作和犯罪预防的措施,以及对跨国拐卖入境妇女的安置、遣返,监督管理措施进行研究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