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转型时期的利益集团及其治理——基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分析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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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时期,在社会群体之间、社会群体与政府之间的互复杂动中,中国利益集团形成了具有国情特色的生存策略和发展方式。在改革逐渐进入以政治体制改革为重点的关键阶段,利益集团已经成为影响制度改革走向和政治稳定重要力量。如何应对社会利益集团的失衡参与,如何使公共政策反映出由多元利益综合而成的公共利益要求,己然成为无法避免的时代课题。   对中国转型时期的利益集团及其治理进行研究,应该立足于多元利益主体相互作用的基本背景,在国家与社会关系、政府与社会群体关系以及社会群体之间的关系中进行。只有这样,才能较为准确地把握转型时期利益集团的权利、地位、特征和生存方式,为我们找到正确的利益集团发展和治理思路。为此,论文基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宏观框架,从个人主义与博弈论出发,研究中国转型时期的利益集团及其治理。目的是以国家与社会关系作为切入点,建构能够发挥利益集团积极作用的国家与社会良性互动的制度通道。   针对中国转型社会是否已经发展出自主性高、活动空间广阔并能深入到政治过程中去影响政策的利益集团,中国学界存在着不同的认识。因此,首要的是对利益集团的概念进行辨析,并在此基础上界定利益集团的概念:为了在政治、经济和社会领域中取得“集团效用目标”但不图谋公共权力而组织起来影响他人和政策的人们。同时,针对中国学界对利益集团外延的纷乱界定,还需要对利益集团、利益群体、社团、政党之间的含义逐一进行区别。本文认为,利益集团是社会利益群体发展到组织化表达阶段的产物,它与社会团体存在交叠关系,涵盖了部分社团、行动企业、行业主管部门、非正式组织的利益联合;利益集团与政党的差别主要在于是否具有执掌公共权力的要求。   中国利益集团的大量出现,以国家与社会关系转型为基本背景,既是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转变所带来的社会内在变化,也是中国公民社会萌芽阶段社会自主意识觉醒的表现。依据中国转型时期社会各组织与公共权力之间的关系,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正处于从“政社合一”模式向“国家统合社会”模式转变的中间阶段——政府主导。在这个关系模式下,转型时期的四个交叠领域(国家领域、市场领域、公众领域、私人领域)内的社会组织之间存在不同的互动关系,它们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特征也不尽相同。可以说,转型时期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正在经历一个由政府主导的重新结构化过程。在这一结构化过程趋向稳定之前,国家与社会之间互动的制度通道正处在失衡分布与频繁变动的状态之中。制度通道的不平衡分布、堵塞以及政府对公共性把握的失准,将使社会群体及其组织处在权利不平衡甚至不平等地位。故此,转型时期社会群体之间的关系、权利与地位如何,完全有赖于它们与政府进行互动的努力。   应当充分注意到,中国社会的分化与重组过程都离不开政府的主导和干预,而社会利益的分化与重组也并不完全按照自身的意志进行。置身“政府主导”关系中的利益集团,其社会地位、影响、作用方式都不尽相同,也关系到政府对利益集团治理方式的不同。因此,我们选定中国利益集团主观归类的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它们与政府关系这一因素的靠前性。根据社会利益集团与国家互动关系的不同,我们可以将中国利益集团分为两个大类:结构性利益集团(structural interestgroups)、非结构性利益集团(unstructural interest groups)。   转型时期的两大类型利益集团除了具有利益集团的共性外,还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与转型时期的特性。就它们在转型时期的共同特征来说,中国利益集团在形成和发展上具有多样性特征;利益集团之间的权利、地位处于普遍受限与失衡状态;在国家秩序重建、国家与社会关系重塑过程中,中国利益集团具有无序表达的特征与需要。基于这些转型时期的生存状况,中国利益集团形成了多种影响政策的具体目标,并在争取制度资源的竞争中发展出了多样化的政策与方式。   利益集团的产生以利益需求的多元分化和利益紧张为内因,但利益集团的实际生存和发展状况却取决于它们与环境之间的互动关系。在政府主导为特征的转型时期,中国利益集团的生存和发展面临着许多困境。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在转型期生存和发展所面临的认识误区和制度容纳困境。在观念障碍方面,当前公众与政府对利益集团存在的四个认识误区:利益集团必然影响民主质量、利益集团必然损害社会公平、决定政策与制度走向以及必然降低利益共享水平。在制度容纳困境方面,中国利益集团面临着政治体制容纳困境、制度安排困境以及利益集团规制困境三个层面的生存与发展空间问题。   相对于转型社会多元的价值观来说,利益集团在“碎片化”社会发挥了或消极或积极的作用。但应该认识到,这是转型社会理清关系之前必然凸显的问题。在“政府主导”为特征的转型时期,利益集团的影响取决于它与各级政府的互动,体现在具体制度安排和政策当中。利益集团在中国环境中的生存困境以及“特殊化”,清晰地说明了利益集团同政治体制与制度安排之间的冲突。然而,这一问题不应该仅从利益集团方面寻找原因,还应当反思政府主导社会发展的具体模式。因此,论文提出了三方面的治理措施:一是转变政府对利益集团的治理理念。这一理念转变包括了树立以公共利益为导向的政府主导观、利益集团均衡发展的治理观、合理的利益集团规范化原则。二是理顺政府与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的关系。三是完善现有的利益表达制度和利益整合机制,疏通、拓展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制度化通道。这包括从民主化、加强制衡与监督角度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党制度、党内民主制度以及信访制度的完善和创新。   在国家与社会的基本框架下,利益集团问题最终是一个公民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问题。利益集团对政治社会的发展能否起到积极作用,有赖于双方采用什么样的互动方式和制度安排。尽管法团主义和多元主义为我们打开了中国利益集团的发展和治理思路,但两种观点分别展示的是两种不同发展阶段的国家与社会关系,同时也说明了处在不同发展程度公民社会中的利益集团生存方式。在公民社会尚未成型的转型时期,中国利益集团相对于政府来说无疑是弱小而缺乏权利保障的。然而,这不意味着未来中国利益集团的治理模式一定要走法团主义的道路。应当注意到,无论是法团主义还是多元主义,都建立在国家与社会一定分离的基础上,就中国相互渗透、尚未具有清晰轮廓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来说并不完全适用。我们已经看到,转型时期的公民社会已经开始迈出了自主意识显性化的第一步。理清政府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有助于形成一种相对于国家来说一定程度上分离和自主的公民社会,推进国家与社会的对话和互动。为促进这一政治治理目标,旨在开拓国家与社会之间良性制度化通道的制度建构便应成为政府治理方式转型的主要目标。本文虽然倾向于“国家统合主义”的基本框架,却也不提倡政府具有过强的自主性,而是强调通过多种途径拓宽、改善国家与社会之间的通道,发挥利益集团在沟通国家与社会方面的积极作用,实现社会与国家之间最大限度互惠、真正合作的良性关系。因此,政府应当积极转变观念,合理调整其发展观念,树立效率与公平相协调、公共利益为导向的政府主导观。只有这样,国家才能在制度改革与建构中形成一种社会均衡发展、国家与公民良性交往、国家与社会和谐共治的政治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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