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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出台,中国对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研究又掀起了一个新的高潮.因为医疗事故所发生的领域与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于是对其损害赔偿的研究必须结合特定的社会现状,从国情和实际出发,探索出能够维护医患双方权益的赔偿之路.该文首先从医疗事故的概念出发,针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医疗事故的界定,与已废止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医疗事故的概念进行了比较,总结出其先进性.同时,对于几个容易混淆的概念:医患纠纷、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等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形象的直观表述,以更加明确医疗事故的范围.由于责任的确定是损害赔偿研究的前提,因此论文在第二部分就医疗事故赔偿责任的请求权基础、责任的构成要件和免责事由等进行了简要的介绍.也就是在计算具体的赔偿之前,应当明确在什么情况下,患者才能请求损害赔偿,哪些情形尽管造成了现实的损害但医方仍然不承担责任.有了前两部分的铺垫,论文在第三部分一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计算中,首先介绍了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两个重要规则:过失相抵与损益相抵.然后对具体的计算方法、计算的基准时等加以研究,尤其对积极损害赔偿、消极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的赔偿机理、赔偿项目及注意事项等展开了详尽的论述.整个论文的论述的重点是第四部分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损害赔偿方面所存在的不足.针对《条例》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定,逐条分析,结合实例,对照第三部分赔偿计算的基本理论,着重指出了它所显露的问题.并且就问题的解决方案粗浅地提出了自己的见解.面对医疗事故,医生的权益是否可以忽略呢,答案是否定的,尤其是在我们国家,医疗机构总体上属于社会福利性质的机构,如果一味的强调患者所受损害的全面赔偿,那么很可能会导致医疗卫生领域的恶性循环,医生离职,医院破产.因此,许多发达国家包括中国的香港地区,都逐步建立起了医疗责任保险制度,通过侵权行为法中风险的分散和移转理论,将医疗风险分散至整个医疗领域甚至是社会.在论文的最后一部分就对医疗责任保险的法律原理,发达国家(美国)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发展以及中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等作了粗浅的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