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经济全球化的21世纪的今天,随着电子信息科技迅猛发展,国际间电子商务往来日益频繁,网络信息技术改变了我们的生活方式,给大众带来许多便利,信息网络在我们的生活、工作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信息高速化是一把双刃剑,在享受信息技术带来便利的同时,依附于计算机及其相关设备的电子数据也对我国的法律法规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随着科技迅速发展,我国网民数量迅猛递增,越来越多的诉讼案件涉及到电子数据,在某些案件中电子数据甚至发挥着决定案件审判结果的关键性作用。这一现象决定了电子邮件、电子签名、手机QQ、微信聊天记录、语音聊天记录、视频录像等以计算机和手机等电子设备为载体的电子数据在诉讼领域的广泛运用。在电子数据逐渐渗透到生活方方面面这个大背景下,2012年的《民事诉讼法》依据时代要求将“电子数据”纳入法定证据类型,电子数据自此在诉讼中取得了合法地位。之后在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细化了电子数据的范围,对司法实践中认定审查电子数据的类型做出了指引。虽然法律已经确认了电子数据独立的证据地位,但电子数据作为一种新兴证据在大众的观念中还没有形成统一的概念,我国也尚未形成一套完整的电子数据法律体系,实践中对电子数据的重视不够。所以对电子数据的研究,尤其是对其概念如何界定、该证据有无可采信及其证明力价值大小等方面的研究,有利于消除实践中关于电子数据的认知误区,促进电子数据证据理论的发展。本文立足我国国情,基于我国关于电子数据的理论和实践经验,总结了我国民事诉讼在对电子数据认定过程中遇到的难题,借鉴国外对电子数据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认证规则,提出构建我国电子数据认证规则的建议。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电子数据的基本理论概述。首先基于学界学者对电子数据作出的定义,结合笔者自身的理解,给电子数据作出自己的定义。其次分析了电子数据的高科技性、易破坏性、无形性等特征,接着从不同角度分析了电子数据的类型,阐述了我国将电子数据认定为一种独立证据类型的意义。最后一部分详细解读了民诉法解释细化电子数据范围的这一条规定。本部分是进行其他部分研究的理论基础,为开展后续研究作了铺垫。第二部分:这部分首先分析了我国电子数据的立法现状,由现状引出了我国电子数据在立法和司法审判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如立法层次多样化、没有形成统一的体系,司法实践中没有统一的适用标准等问题。第三部分:这部分首先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关于电子数据的立法现状做了一个简要分析,然后重点研究了这两大法系国家对电子数据的认定规则是如何设置的,把英美法系国家运用传闻证据规则和最佳证据规则对电子数据的认定情况作为研究借鉴的重点,以此对我国电子数据认定规则的构建提供借鉴经验。第四部分:本部分重点研究了对电子数据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规则的建构方面的问题。首先简要论述了电子数据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定义,分析了判断电子数据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几个标准,然后借鉴域外对电子数据认证规则的研究经验,对构建电子数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认证规则提出了自己粗浅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