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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深入,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也日益高涨,与知识产权相关的纠纷也呈日渐增多的趋势。在商标权领域,由于商标日益突显的巨大的商业价值,商标权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案件频繁发生,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如何合理平衡商标权人与在先权利人的利益,公平分配两者权利义务,有效防范和解决两者之间的权利冲突便成了知识产权立法、执法与司法层面的一个最具紧迫性、必要性与现实性的焦点问题。而解决此问题的关键在于对商标法上的在先权利制度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条款。鉴于此,本文在立足于本国法律制度现状的基础上,借鉴国外商标法上有关在先权利制度的先进、成熟的立法技术和经验,提出了自己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国在先权利制度的初步构想,以期从立法上合理平衡商标权人与在先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减少两者权利冲突的可能,真正实现法律所提倡的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目标。本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论述了商标法上在先权利的特征及概念,这是研究该制度的基础。在本章中,首先论述了英国、日本及欧盟等国在立法中对在先权利概念的明确规定;接着论述了中国理论界各学者从时间性、合法性及相对性层面对在先权利概念的认识;最后通过对在先权利的时间在先性、合法性及权利客体具备商标的构成要素三个特征的分析,归纳,提出本文对在先权利的概念的界定。第二章探讨了商标法上在先权利的范围,该研究有助于统一行政、司法机关对在先权利的认知、判定,更好地保护合法的在先权利。首先,列举、分析国外一些典型国家对在先权利范围的立法规定,接着探讨我国相关条款的欠缺之处,最后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立法、司法的实际状况论述了本文对在先权利范围的确定,即包括与商标有关的在先权利、在先的其它商业标志权、在先的其它知识产权、人身权四类共十三种在先权利。第三、四章是本文的重点研究内容,通过详细对比分析中外商标法对在先权利的保护、限制的各自规定,指出了我国商标法的遗漏不足之处及需要借鉴改进的地方。主要法规缺陷如下:在保护条款方面,商标法未将与他人在先权冲突的标记明确列入商标的禁用条款和禁止注册条款;未规定商标无效之诉,不利于对在先权利人及时、有效、全面的保护;欠缺在先使用权制度,忽视了在先权利人的在先利益。在限制条款方面,忽视了在先权利人的主观态度;权利丧失制度种类的缺失;时效除外条款存在不足。针对三、四两章所论及的我国商标法上在先权利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在第五章中笔者提出了完善相关法律条款的建议。在诚实信用、利益均衡、效益最大化三个立法原则的指导下,首先,建议增加在先权利的概念、范围条款,立法上的明确规定有助于执法、司法部门对权利认知的统一;其次,对在先权利的保护条款进一步具体化并加以完善,例如将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的标志明确列入商标禁用与不得注册条款并增加商标无效诉讼及在先使用权的相关规定;最后,建议对商标法上的在先权利限制条款作出一定合理的修改,例如增加权利丧失的种类,强调在先权利人与商标权人的主观态度,以期更好地体现公平、效益的立法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