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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第二编“诉权”原有三个条文,即第30、31和32条。第四个条文是由1978年1月20日法令增加上去的,即第32-1条。这个特别增加的条款表达了法典编纂者对诉权理论的关注。
2.唯独在私法领域,诉权的概念才被反复研究。诉权总是与“主观法(也称为实体法,是诉权得以实现的保证)”和“诉讼请求(诉讼请求是诉权的载体)”有紧密关系。诉讼请求的含义是单一的。无论是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或者行政诉讼,诉讼请求都是同一个概念,它可以用于所有的诉讼类型。然而,诉权的含义却是多样的,它取决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等不同的语境。
3.权利与诉权的分离。传统诉权理论将诉权与诉权旨在保护的权利紧密地连接在一起,丝毫不顾这种理论将会造成的理论怪圈。只有当诉权旨在揭示、宣告和保护的权利预先存在的情况下,诉权才能作为该权利的附属而存在。对于程序法学者来说,Demolombe的观点并不陌生:“诉权,说到底只是处于运作状态的权利本身”,因此,诉权仅仅是权利的延伸。根据Demolombe的观点,Garsonnet和Cézar-Bru分别作了进一步发挥:“无诉既无权利”;“一个诉对应一个权利”;“诉是权利的构成”。
4.现代诉权理论否定了过去这些不符实际的观点。过去这些不符实际的、过于主观的观点导致诉权沦为权利的延伸,现代诉权理论则把诉权视为一种客观的、基本的和普遍的权利。现代诉权理论越来越切合实定法和司法实践。
5.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对诉权理论的更新做出了回应。《新民事诉讼法典》第30条采纳了Motulsky的观点,把诉权定义为“对于提出某项诉讼请求的人,诉权是指其对该项请求之实体的意见陈述能为法官所听取,以便法官裁判该请求是否有依据的权利。对于对方当事人,诉权是指辩论此项诉讼请求是否有依据的权利。”
6.诉权与主观权的完全分离。按照现行的通说理论,诉权与主观权已经完全分离,即诉权与实体请求完全分离,诉权作为“纯粹的请求权(Pure facultéà la demande)”而独立存在。
7.对现代诉权理论的质疑。部分学者对诉权与权利分离的观点产生怀疑,他们认为诉权很难与实体权利主张完全分开。
8.权利与诉权的扭曲关系。现代程序法理论已经坦然接受了这种扭曲关系,即存在“有诉权但无权利”,甚至还存在“有权利但无诉权”。
9.我们应当承认“有权利但无诉权”确实客观存在,这些情况是传统诉权理论无法解释的。权利人可能被剥夺诉权。最典型的例子是自然之债。债权人无法起诉债务人,要求债务人归还债务。即便是支持传统诉权理论的学者也承认这一典型例外。
10.“有诉权但无权利”是否存在总是引发人们的质疑。借用法学家Hébraud的话来说,“在大多数情况下,向法院起诉更像是一种基本的特权(une prerogative principale),只要具备一定的确定性和合法性,当事人就能获得有利于自己的结果,而这些结果就构成了实体权利本身。”某些司法判决使“潜在的权利(un droit latent)”最终成形,这种情况下原告在诉讼前并没有实体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