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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和具体认定犯罪着手,无论是在国外刑法理论界还是在我国刑法学界都形成了诸种观点。理论上的争议给司法实践部门如何具体认定犯罪着手,进而以此判定是否成立未遂犯提出了诸多难题。在刑法理论上,具有影响力的认定着手的学说主要有主观说、客观说与折中说,其中客观说又可分为形式的客观说与实质的客观说。以日本刑法理论为例,一般没有人采取主观说,形式的客观说也基本上失去以往的优势地位,成为少数说,而现在的通说是实质的客观说。但如何理解和具体认定犯罪着手,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究竟应该采取那种学说,或者说中国的具体问题应该怎样解决,是本文的重点所在。笔者通过分析,认为上述学说并不适合于现阶段的中国国情。因为在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在理论上是不处罚预备犯的,犯罪着手不仅是罪与非罪的临界点,而且是国家刑罚权介入的起始点。相比之下,犯罪着手问题在我国并非罪与非罪的区分,而仅仅是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区分关键,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均是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着手在我国并不是犯罪行为的开始,而是实行行为的开始。因此,在我国解决着手问题不需要直接照搬德日理论,而应该找到适合中国刑法规定和司法实践的理论方法。在篇章架构上,本文将分作引言、理论概述、标准、原则和方法、特殊罪态研究以及结论等几个部分展开行文。各章节主要内容如下:引言:在本部分中,回顾了着手概念产生的历史及立法化的过程,阐释了着手理论对立法及司法的推动和重要意义。第一章:各国(地区)着手理论概述。分别阐述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以及我国大陆及港澳台地区的理论学说。第一部分是大陆法系犯罪着手理论评述。在本章中,对着手理论在大陆法系的发展按照出现的先后顺序作了简要评析。在擅长理性思辨的大陆法系,实行着手理论历经客观说、主观说以及折中说的更迭递进,并派生出诸多分支派别。每一种理论的出现和消亡,无不体现出了刑法发展进步的足迹;第二部分是英美法系犯罪着手理论评述。在注重实用的英美法系,从判例的实践中也归纳出了犯意确证说、行为接近说、实质步骤说以及中止可能性说等多种判断标准,这些标准被司法实践所检验并不断得到修正;第三部分是我国犯罪着手理论及司法实践概说。在这一部分中,分析了我国刑法学者们目前在犯罪着手问题上存在的理论分歧,形式的客观说、法益侵害说以及主客观统一说的并存和争执,促使着我们对着手问题进行深入思考。第二章:在归纳着手概念的基础上,提出认定犯罪着手的标准,总结出认定着手应考虑的几项原则,即要符合刑事政策、坚持主客观统一并联系具体罪状三项原则;并据此对着手问题的司法实践,提出了进行认定的具体方法;针对实践上疑难案件的处断,涉及事物模糊性问题,提出谦抑性选择。第三章:几种特殊犯罪形态的犯罪着手研究。在本章中,针对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复杂的犯罪形态作一择要研究。主要涉及原因自由行为、间接正犯、不作为犯、隔离犯、教唆犯五类。社会的多样性决定了犯罪行为的多样性,犯罪行为的多样性决定了一般理论在解决特殊问题时的局限性。如何在解决形态特殊的犯罪着手问题时贯彻着手认定的原则,怎样认定特殊犯罪形态的犯罪着手,这些问题的解决,都需要在认清每一种犯罪本质的基础上,结合司法实践给予解答。结论:本章中,肯定犯罪着手问题研究的系统性、长期性,认为在研究时应密切联系时代,关注国情,并遵循从一般到个别,再从个别到一般的研究进路,坚持理论性和实践性的统一本文可能的创新性在于,首先,指出国外的相关认定犯罪着手的理论并不适合中国的法学理论及司法实践,应该找到适合自己的基本标准——接触或者接近犯罪对象;另外,提出认定犯罪着手问题涉及事物性质的模糊性问题,借用模糊学的相关知识,指出简单可行的方法——谦抑性选择,面对实践中令司法者两难的案件,可以贯彻刑事政策“就低不就高”。总之,笔者希望通过本文能够给司法实践中的疑难案件犯罪着手的认定,提出简单可行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