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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正如火如荼的进行着司法改革,其中涉及到对法官实行员额制的司法改革。实现法官的职业化、专业化、精英化、提高案件的审判效率和审判质量,要求我们实行法官员额制。基层法院是我国法院办案的主力军,法官员额制在基层法院的改革情况直接决定着在全国实行法官员额制的成败。因此,有必要对基层法院法官员额制改革情况进行考察和研究。本文由引言、正文以及结语组成。正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概述了法官员额制的涵义和意义。法官员额制,是指在法院的编制内根据一定的标准相对固定法官的数量,按照法官职业化的要求把真正符合职业法官条件的一部分法官确定为法官员额定编以后的法官,集中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制度。实行法官员额制是实现法官职业化和精英化的基石,既有利于提升法官素质、强化职业保障,又有利于提升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率。第二部分考察了我国基层法院法官员额制改革试点情况。我国法官员额制经历了探索阶段、发展阶段以及定调阶段三个阶段。上海市、广东省、海南省三个省市的试点基层法院作为研究和考察对象对法官员额制的改革基本情况进行了介绍。最后,针对法官员额制在我国基层法院的试点情况进行了一个总体的评价,其中包括取得的成效和凸显的问题。第三部分审视了未来我国基层法院全面实行法官员额制可能会面临的一些深层次问题和困境。首先,法官员额制在基层法院的实行存在着较大的改革阻力。这种阻力主要来自于未入额的法院领导和未入额的新老法官群体。其次,我国法官职业和审判权运行行政化严重,尤其是基层法院。这种情况的存在极有可能会对我国未来在基层法院甚至在全国实行法官员额制改革产生一定的阻碍作用。再次,就我国目前基层法官队伍整体状况而言,要想在实行法官员额制时选任出比较优秀的法官,在改革过渡阶段还难以具备成为优秀法官的选任条件。最后,长期以来,我国对于法官群体的保障制度建设不够完善。由于法官保障制度建设不完善,导致许多法官心生“收入与付出不成正比的想法”,在短时间内出现了“法官辞职热”现象。在实行法官员额制以后,如果不完善这方面的制度建设,将不利于法官员额制的推行,无法发挥其应有作用。第四部分阐述基层法院实行法官员额制的完善举措。针对当前法官员额制在试点法院凸显的问题和未来可能遭遇的深层次困境,在完善基层法院法官员额制方面的建设时,笔者建议从四方面进行完善。首先,当下应先对法官员额比例进行确定。其中要注意确定员额比例时应当注意考虑的因素,同时选择正确的推行方式。其次,完善法官的选任。在选任法官时,应当注意从入额法官的选任标准、选任方式以及选任程序公平性三方面来考虑。另外,针对改革过渡这一特殊时期,应当妥善处理领导入额的问题,同时可以尝试增设“非员额法官”,以此来顺利完成过渡工作。最后,在进行基层法院法官员额制改革时,应当注意推行与其相应的配套措施。如加强和完善对入额法官的审判辅助人员配备工作、适当完善当前我国的审判权运行机制、加强法官职业保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