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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监督权是社会主义国家检察机关所特有的一项权力,①我国现行宪法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享有法律监督权。但综观检察机关的现有实际权力,却与这一宪政定位相距甚远,由此我国检察理论的研究处于混乱局面,检察实践的开展也受到严重阻碍。在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目前诸多学者试图援引西方检察理论来阐释及设计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由于法律监督权作为一项重要的国家权力,根植于国家的政治体制,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我国社会制度的迥然差异,使得学界对法律监督权的研究陷入困境。任何制度都是历史的产物,正确认识法律监督权应当追寻其自身发展的历史轨迹。笔者采用历史的和比较的研究路线,对法律监督权在苏联和我国的发展历程进行了系统研究,进而探求法律监督权在我国的发展前景。第一章“法律监督权产生的历史背景”阐述了苏维埃法律监督权创建时的特定历史背景,从中可以看出创建法律监督权在当时有着时代紧迫性。在分散监督模式失效的情况下,尽管关于法律监督权的创建存在激烈争议,但苏维埃政权最终还是理性地选择了设立检察机关并赋予其行使法律监督权。第二章“法律监督权的生成及发展”中,全面论述了苏维埃法律监督权的发展历程,从中我们可以看出苏维埃法律监督权分为一般监督权和司法监督权,其核心和精华是一般监督权。法律监督权建立的初衷,就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正确实施。第三章“法律监督权在我国的引入”分析了我国引入法律监督权的原因,以及法律监督权在引入我国后立法的规定和具体的实践,并对苏联法律监督权和我国引入期的法律监督权进行了比较。从中可以看出,我国在立法上对苏联法律监督权进行了“全面”引进,但由于我国建国初期的国情与已经进行三十多年社会主义建设的苏联差距较大,我国这一时期的法律监督权的主要任务是打击刑事犯罪、保卫新生共和国的安全,因此我国引入期的法律监督权在具体实践上出现了与宪法定位上的第一次偏离。第四章“法律监督权在我国的发展”中阐述了法律监督权在我国得以发展的背景,并对法律监督权在立法和司法上的发展进行了详细论述。这一时期我国的法律监督权中的一般监督权和司法监督权不仅有立法上的明确规定,也有具体的司法实践,因此这一时期被称为我国法律监督权发展阶段的“黄金时期”。但受当时历史条件的限制,一般监督权的运行出现了很多问题,受到了诸多非议,并没有完全得到开展,司法监督权对民事和行政领域尚无介入。因此,从总体上说这一时期的法律监督权仍然以打击刑事犯罪为主要任务,这也造成了我国法律监督权在具体实践上出现了与宪法定位上的第二次偏离。第五章“法律监督权在我国的波折”着重论述了法律监督权在我国波折的原因及其表现。重新审视那段轻视和破坏法制的历史,可以看出法律监督权遭受波折,完全是在错误思想指导下和特定历史背景下造成的,法律监督权并非是可有可无的。没有法律监督权保护的法制将不成为法制,重视法律监督权也就是重视法制。在法律监督权遭到取消之前,一般监督权受到错误的批判而被迫空置,司法监督权也在左倾思想的影响下大为缩减,法律监督权在具体实践上出现了与宪法定位上的第三次偏离。第六章“法律监督权在我国的恢复”在阐述法律监督权恢复背景的基础上,系统论述了我国现有法律监督权的体系,并进一步指出了法律监督权在我国所面临的挑战。从中可以看出,实定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权是在“文革”刚刚结束后进行恢复重建的,在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恢复的法律监督权只能采取权宜之计,着重恢复当时急需建立的权力。因此,恢复的法律监督权被局限于刑事诉讼领域范围之内,检察机关也成为单纯的“刑事检察院”。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监督权已经进入民事和行政诉讼领域,但范围仍然十分有限。从总体上看,现有的法律监督权仍然以打击刑事犯罪为主要任务,这也造成了检察机关实际权力的运行与宪法定位之间的第四次偏离。第七章“法律监督权在我国的回归”中指出了我国法律监督权的回归条件,并对法律监督在我国未来的发展提出了具体建议。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是由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环节构成的有机整体。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应当对社会主义法制的各个环节均进行法律监督,改变当前检察机关只能对社会主义法制的个别环节进行监督的局面,进而使长期以来法律监督权偏离其建立初衷的轨迹得以回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