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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高校管理中所持的是国家立场、政党立场、学校立场,这就决定了我国高校管理大多以追求经济、社会效率和大学稳定为目标,比较关注大学的政治功能、社会功能的发挥和大学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却忽视了大学作为学术自治组织的根本属性,忽视了高校学生应有的权利。随着社会的发展,大学管理越来越技术化和工具化,学生对于空洞的民主说教和拙劣的“表演式”校园民主心存不满,再加上学生的民主参与缺乏激励的机制和法律法规的有效保障与救济,使得学生维护自身民主参与权的能力薄弱,一些学生不理智的暴力参与与学生组织长期的不健全等等主、客观原因,都使高校管理与大学存在的价值追求相背离,造成大学管理抑制和阻碍了学生的健康发展的不良状况。同时,中国长期的皇权帝制体系与“官本位”思想导致了高校的集权传统,大学更像是政府的一部分,大学基本上是为社会政治经济服务,却少有为学生服务的意识,忽视学生在管理中的主体作用。随着国门的开放,社会的进步,公民社会已经开始初现萌芽,民主参与已经成为不可回避的话题,参与也不仅只是管理的工具,它更应成为民主社会的保障机制,争取人的权利与尊严的基本要求。当我们将视阈转向高校的管理主体时,再也不应忽视学生在学校管理中的地位与作用了,学生参与既是高校民主自治的要求,也是学生成长和发展的制度保障。一个有参与权的学生,体现了其是一个有独立思想的主体存在,他再也不是一个仅能被动存在的客体;学生参与权使得大学自治与大学民主之间找到了逻辑的联系;民主参与并不导致无序与混乱,只有在理性的参与中产生的权威,才让大家信服、忠诚;民主参与才能最终缓和矛盾,降低维持秩序的成本达到真正的校园和谐;作为学习民主社会的理论课堂与实践园区,学生的参与将会使得今日的校园民主与明天的社会民主之间得以良好衔接,学生也正是在直接或间接的参与中进行民主管理、发表建议并参与决策,感受着参与而带来的自由、民主、平衡、控权、宽容、秩序的珍贵价值。学生参与权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本文所研究的学生参与权主要是学生对于校园内部事务的参与权。按照学生参与权的实体与程序性质不同,可以将参与权分为实体权利参与权与程序权利参与权。其中,实体权利参与权分为校园立法型事务、行政型事务、司法型事务和学术型事务参与权四大类,而学生程序权利参与权则包括了被告知的权利、陈述抗辩权、请求权、委托代理权、程序抵抗权。这些权利共同构成了完整的学生参与权,保障学生上述参与权的落实是校园民主与公正的体现,是提升行政效率、维护校园和谐的方法,也是培养学生公民素质,最终形成公民社会、法治社会的重要保障。将中外高校学生参与权的发展历程进行对比可以看出,西方高校学生参与权从中世纪的“学生型大学”萌发,高潮之后渐趋沉寂,现代以来,又开始登上高校历史舞台。公平与正义、平等、民主与自由、受教育权是分析、推定高校学生参与权的法理基础。而在我国,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历史并不悠久,法律也并没有明确赋予高校学生参与权,但依据我国宪法条款和高校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的历史,以及教育部规章的规定可以间接推定我国高校学生拥有一定的参与权。通过以上对高校学生参与权的法理内涵、来源与依据等理论基础的深入研究,以及对中外高校参与权发展历程和现状分析,将对我国当前高校学生参与权的实现、保障和救济问题提供理论基础和现实借鉴。借鉴国外先进的经验和我国现实国情,我国高校学生参与权保障与救济应当包括三个层面:学生参与权的宪法和法律保障与救济、行政与执法保障与救济,以及诉讼与仲裁保障与救济。三个层面的保障与救济包括对现存的校内申诉、教育行政机关申述、行政复议以及行政诉讼等渠道行政整合,提出建立校内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相衔接的体制,同时通过完善校内信息公开制度、校园听证制度,以及构建国家宪法权利司法化救济制度和教育仲裁制度,以期为学生参与权的保障与救济提供无漏洞的、有效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