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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市场快速发展的同时也积累了大量的风险,制约着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蚕食着证券市场的功能,这些都与市场监管体系不完善息息相关。因此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系以期做到有效监管、降低市场风险就成为一项重要课题。 各种监管理论都以成熟市场经济国家为研究对象,侧重于对经济生活中的监管现象进行解释,而对于我国证券监管缺少系统研究。与成熟的证券市场相比,我国证券市场存在系统性风险。证券市场风险产生于证券市场不恰当的功能定位和由此而来的市场原生性风险之外的制度性风险。其根源在于政府隐性担保而造成的制度安排与证券市场发展内在规律之间的矛盾,使制度缺陷与市场内生风险相叠加,放大市场系统性风险。不合理的发行制度和人为设置的股权分置制度使得监管无的放矢,这是造成证券监管体系缺陷的重要制度根源。在市场功能错位的背景下,作为市场基础的上市公司的质量必然会参差不齐,公司治理结构的合理性受到忽视,由此而积累了这个市场大量的微观风险,市场监管缺少微观主体支撑。证券监管指导思想不明确和由此而产生的监管者职能错位,难以理顺市场关系,监管出现真空,市场主体和市场中介的自律也流于形式。在开放市场条件下,国际游资的投机和国外金融风险的传导也会给证券市场监管造成困难。 在借鉴证券市场成熟国家监管经验的基础上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系的基本思路是:必须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法律规范政府行为,切断政府与证券市场经济利益关系,减少政府行为的随意性;必须注重把保护投资者利益与证券市场改革、发展、稳定有机结合起来,投资者公平、公正获取市场信息,参与市场竞争,活跃市场,但市场制度改革必须考虑到投资者的承受力,稳定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这是市场发展的基础;必须处理好证券市场监管与自律监管的关系,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是市场监管的主要力量,证券行业协会配合政府证券监管机构实行自律监管,调动各方参与监管的积极性。